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市官渡区联盟镇上马村股份合作社诉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昆民一初字第13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一初字第133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

住所:昆明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某,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王某营康发路康发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赵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特别授权代理人:冀蓓红,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上马村合作社”)诉被告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发公司”)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马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俊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冀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马村合作社起诉称:原告与云南黎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13日签订了《土地联合开发协议》,就联合开发北市区商贸城75亩土地事宜进行了约定。2001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争议地块的征用补偿事宜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将土地交由被告开发建设,被告应付原告土地补偿费2625万元。协议订立后,原告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25万元土地补偿费未付,故诉至法院,在保留收回土地权利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所欠土地补偿费225万元;二、承担425万元资金的银行占用利息x.75万元,225万元资金的银行占用利息x元;三、承担违约金525万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中原告当庭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俊发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已按约支付了全部尾款,支付时间未超期,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即使被告违约,根据《协议书》,被告最迟应在2002年2月1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原告在2004年8月才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请求也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

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2、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如下:

1998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就联合开发北市区商贸城75亩土地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00年9月19日,被告与云南黎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就北市区X亩土地商住楼项目的开发达成协议。2001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协议书》,就国家征用由被告开发建设原属原告集体所有土地应支付征地补偿事宜作出约定,并明确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2月13日签订的《土地联合开发协议》失效。2001年10月9日,被告和黎明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因办理有关土地手续的需要,须原告出具相关证明,被告及黎明公司将严格按《协议书》的规定和要求按时支付土地款。同日,原、被告双方向昆明市土地局共同出具《证明》,征地补偿费及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全部付清,请求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同年10月12日,原告在该《证明》上注明“地款未付清不得动工”。同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及承诺书》,内容为:由于被告正在办理有关土地手续,需要原告出具内容为“有关费用全部付清”的《证明》,为此,被告请求原告提前出具证明,该证明仅是为被告顺利办理用地手续,并不表示被告已全付清款项,被告将严格按约支付土地款。2002年12月10日,时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严怀明与黎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明签订《备忘录》,内容为:双方原协商由黎明公司按每亩35万元的价格补偿原告2650万元,但由于目前无法准确得知所占用土地的实际面积,补偿尾款待双方按照土地测量部门实测的面积结算后再行支付。截至原告2004年8月13日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土地补偿费尾款225万元人民币。2004年8月30日,原告方李某平与黎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明签订《承诺书》,明确黎明公司暂按75亩土地支付原告土地尾款225万元,待昆明市土地局核发土地证后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结清尾款。同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土地尾款225万元。

2003年9月23日,昆明市规划局向黎明公司颁发商住小区(教师住宅)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认为该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用地位置在官渡区X镇X村,总用地75亩。2004年1月17日,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所报文件处理专用单载明:云南黎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办理金星教师住宅二区项目用地报件因项目用地专项用于教师住宅建设,不具备土地储备条件。2004年2月25日,昆明市规划局向黎明公司颁发了金星教师住宅二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昆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4年6月也发文同意黎明公司开发建设金星园丁二期项目,规划用地面积75亩,位于官渡区X镇X村。2004年8月5日,云南省建设厅向黎明公司颁发金星园丁住宅二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另,俊发公司于1998年12月28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云南黎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系其法人股东之一。

针对本案争议问题,原告上马村合作社认为被告逾期付款,已经违约,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1、原、被告于2001年3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2、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9日出具的《证明》;3、俊发公司和黎明公司于2001年10月9日的《承诺书》;4、俊发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书》;2001年至2003年12月26日被告付款的记帐发票一组。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对方的主张。

被告俊发公司认为被告并未逾期付款,不存在违约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原、被告于2001年3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2、原告与黎明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达成的《备忘录》;3、原告与黎明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签订的《承诺书》;4、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尾款225万元的付款凭证。经质证,原告对《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备忘录》和《承诺书》不予认可,认为两份书面材料均未盖有原告印鉴,严怀明和李某平个人也无权代表原告对外签订协议;对被告支付225万元的付款凭证无异议,但付款时间是在立案后。

对上述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将之作为诉讼证据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各自主张成立,需综合全案事实和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对《备忘录》和《承诺书》,原告认可严怀明和李某平签字的真实性,严怀明在签订《备忘录》时仍然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平是原告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本院认为,严怀明和李某平作为上马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时分别以上马村合作社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虽然未加盖单位印鉴,但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以由原告承担,在本案中,原告也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备忘录》和《承诺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通过《协议书》对付款的具体时间、金额进行了明确,被告最迟应在2002年2月2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其后被告又于2001年10月9日和10月11日两次承诺将严格按《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但原告于2002年12月10日以《备忘录》的方式同意“待双方按照土地测量部门实测的面积结算后再行支付”,于2004年8月30日以《承诺书》的方式同意“暂付土地尾款225万元,待昆明市土地局核发土地证后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结清尾款”,被告俊发公司虽未参与签订《备忘录》和《承诺书》,但明确同意原告的意思表示,原告也在《承诺书》签订当日收到约定的225万元土地尾款。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变更了《协议书》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尾款付款时间以最后签订的《承诺书》确定的“昆明市土地局核发土地证后”为据,由于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土地证至今未核发,原告也未提交土地证已核发的证明,根据双方举证的情况,因土地证未核发,付款的条件至今未成就,被告于2004年8月30日付清全部尾款,不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原告的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由于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也不能成立。至于被告关于诉讼时效已超过的主张,其认为根据《协议书》,被告最迟应在2002年2月1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原告在2004年8月才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请求也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已对付款的最后时间作了变更约定,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超过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97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