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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诉昆明市时新商标彩印厂联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昆民四初字第1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四初字第194号

原告昆明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毅,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时新商标彩印厂。

地址:昆明市金星小区金寿园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昆明市时新商标彩印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于200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78元,减半收取,计7582.89元,由原告昆明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ОО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吴亚萍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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