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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对外物资总公司破产还债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昆民破字第15-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破字第15-11号

申请人昆明对外物资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代表人谭某某,清算组组长。

本院受理的债务人昆明对外物资总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经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共计十三万三千四百八十八元二角,破产费用及优先拨付的清算期间的费用共计七十一万二百四十二元七角。其破产财产不足于支付破产费用及优先拨付的清算期间的费用,以上情况已在2006年12月13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上向到会的债权人予以通报,无债权人提出异议。故清算组于200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三、清算组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审判长李志昆

审判员陈林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维佳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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