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X乡X村,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杜泉,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关某将在长治市蹬三轮车所赚40元钱丢失后回到其家中,把其丢钱之事向其父关某有讲述,受到其父责备便心生不满。次日早晨8时许,关某到父母处吃早饭,进院之后其父关某有又责备其丢钱之事,遂放下碗筷,顺手拿起一根槐木棍朝关某有左头部猛击一棍,关某有瞪其一眼,关某又在其父左头部猛击两棍致关某有倒地,其母郭玉兰闻声从厨房跑到院中劝阻并大声呼救,关某仍不罢休,又朝关某有腰部、腿部各击一棍。邻居岳某等赶到将关某制止。关某用煤灰将其父血迹盖住并将槐木棍藏于碾盘下后离去。关某有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关某有系因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
原审认定被告人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关某上诉称,没有杀人的故意,量刑重。
指定辩护人辩护称,因家庭锁事引起,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关某因对其父关某有责备自己丢失40元钱一事心生不满,于2000年10月13日早晨八时许,用槐树棍击打其父头部、腰部、腿部,致其父于当月21日因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关某之母郭玉兰报案材料。郭玉兰于2000年10月14日报称,2000年10月14日早8时左右,其丈夫关某有被其儿子关某用木棍打伤头部,现昏迷不醒,要求惩办凶手。
2、郭玉兰证言证实,关某有被儿子关某打伤过程与被告人关某的供述的作案过程相吻合。
3、证人岳某证言证实,2000年10月14日,听到郭玉兰呼救,岳某紧起来,跑到关某有院中,见关某有满脸是血,关某手持木棍还要殴打关某有,被岳某制止,关某出院,随后岳某其他人将关某有送往医院。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关某有系因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5、被告人关某供述。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关某上诉称,没有杀死其父的故意。经查,被告人关某用槐木棍朝关某有头部猛击一下,当关某有瞪其一眼,对被告人关某的行为表示不满时,关某又向其父头部连击两下,当其母郭玉兰闻声劝阻大声呼救时,关某又向关某有腰、腿猛击两下,致使关某有因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关某用木棍猛击头部是致死的直接原因,当关某有被打昏迷后,被告人不但不送医院抢救,而采取放任态度,不顾其父死活,而准备逃离现场,该杀死其父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无视国法,仅因琐事便持械连续打击其父要害部位,对其父死亡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本案是由于家庭琐事引起,被告人关某虽然罪行严重,但还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故被告人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献群
审判员李睿懿
代理审判员王晓庆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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