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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邱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洁,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安华、彭某康,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武、颜某东,系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蓝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天洁,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安华、彭某康,被上诉人邱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武、颜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11月22日,原告邱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申请。2003年7月16日,经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邱某发明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略).X。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在权利要求书中被表述为: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说明书对该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必要技术特征解释为: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管或盒壁为不溶于水的硬质材料,硬质材料为水泥纤维、有机无机复合材料、钢材、塑料或硬质纸;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相互平行等。说明书记载该发明的目的为:克服现有技术缺点,提供一种施工简易,适用性广,受力性能合理,质量安全可靠,结构合理,并能有效保证设计强度要求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2003年7月16日,专利权人邱某与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德地区排他使用ZL(略).X发明专利,约定使用费总计1635万元。许可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16日至2019年11月21日,使用费为每年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了使用费支付方式等。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均于2003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备案申请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2003年8月11日,专利权人邱某收到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年第一期技术使用费。

2004年7月22日,被告蓝天公司与被告立信公司签订了一份《BDF薄壁筒体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被告蓝天公司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工程中采用被告立信公司生产的BDF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简称BDF管),全部由立信公司组织生产和供货,工程中所需BDF薄壁管规格为φ300和φ380,该产品吸水率≤18%,气干线密度:7kg/m,抗压荷载》(略)/m,侵水抗压荷载≥800n/m,抗震捣试验:振动2mim,钢筋锈蚀试验:对钢筋应无锈蚀作用,本薄壁管为空心楼盖专用产品,在薄壁管施工前,由立信公司协助总承包方召开技术交底会,并在首层施工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

2004年11月1日,原告向湖南省公证处申请对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工程项目部工地的空心板进行保全证据,要求对空心板的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共拍出空心板照片5张,《现场工作记录》一份。湖南省公证处于2004年11月4日出具了(2004)湘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采取的保全证据过程予以记载。被告蓝天公司生产空心板产品的技术特征为:由钢筋、砼、与砼之间没有隔离层的裸置的空腔硬质薄壁管、固定定位构件构成,空腔硬质薄壁管是预置于钢筋砼中的封闭的空腔,由固定定位构件定位。空腔硬质薄壁管两端之间留有间距,浇注混凝土后形成现浇砼端间肋;现浇砼端间肋设置在同一条直线上,形成现浇砼通长端间肋,与空腔硬质薄壁管间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多条通长端间肋相互平行。该空心楼板的结构形式同原告专利文献附图实施例2一致。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的情况,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综合庭审调查的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蓝天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是否相同或相似;(二)被告立信公司向蓝天公司提供空心楼板构件BDF薄壁管和技术指导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三)原告请求赔偿的依据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一)、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ZL(略).X专利权的侵权。经原告对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项目空心楼板与原告专利进行比对,被控侵权空心楼板的主要技术特征为:1、工程空心楼板是一种空心板;2、空心楼板由底层钢筋、薄壁管、肋间钢筋、面筋、绑扎铁丝和现浇的混凝土(砼)构成,薄壁管是预置于钢筋网中的成模填充构件,肋间钢筋、面筋、绑扎铁丝也作为混凝土现浇前的薄壁管定位构件;3、薄壁管是水泥等胶凝材料做成的单个的封闭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其截面为圆形;4、相邻两薄壁管管端间预留有间隙,浇注混凝土后即形成现浇的混凝土端间肋,与空腔硬质薄壁管间的现浇砼纵肋相交;5、4中所述的薄壁管端间预留有间隙设置在同一条直线上,现浇混凝土后形成现浇混凝土通长端间肋,与空腔硬质薄壁管间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6、5中所述的同一条直线上管端间间隙,有多条相互平行设置,现浇混凝土后的多端间肋也相互平行,并与空腔硬质薄壁管间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7、2和3中所述的薄壁管在楼板中的排列为几何中心点成网状。而原告涉案专利ZL(略).X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即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空心板包括钢筋、砼、预先放置在钢筋网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以及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至少两条相互平行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该空心板为现场浇注砼后形成的一种现浇砼空心板。被控侵权空心楼板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文献附图实施例2完全一致。被控侵权的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项目空心板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ZL(略).X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ZL(略).X专利权。被告蓝天公司认为,蓝天公司使用的BDF混凝土薄壁管是由立信公司提供,并不知情是侵权产品,无主观恶意,应免其承担责任。蓝天公司所使用的施工工法是其多年施工经验的总结,且施工工法属公知技术,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被告立信公司认为,其生产的BDF混凝土薄壁管是合法产品,该产品只用于空心楼盖中,在1998年就将该技术推向了市场。立信公司安装其供于空心楼板结构中的内制式BDF薄壁管使用的是公知技术,不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权。

关于焦点(二)、原告认为,立信公司为蓝天公司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项目中制造的侵权空心楼板过程提供了专用部件薄壁管,并在蓝天公司制造空心楼板过程中,提供现场安装专用部件薄壁管等技术帮助和施工指导,因而,立信公司的行为对原告ZL(略).X专利权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蓝天公司认为,薄壁管是由立信公司提供,蓝天公司使用该薄壁管采源合法,蓝天公司不构成侵权。被告立信公司认为,其薄壁管产品是专利产品,立信公司是依法使用,本案涉案专利是公知技术,立信公司不构成侵权。

关于焦点(三)、原告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签订、备案并实际履行,专利实施许可费应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请求依年许可费一倍确定赔偿额。被告蓝天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专利实施许可费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因为其专利许可是排他性许可,受让人受让的权利是对整个地区进行推广和收费。而蓝天公司仅在一个项目中使用,且与立信公司的合同价款是(略)元,所以,参照专利权许可合同显失公平。原告属恶意诉讼。蓝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立信公司认为,其生产的薄壁管是合法有效的产品,施工工法属公知技术,其与蓝天公司的合同价款只有(略)元,立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定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结合庭审情况,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蓝天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与原告专利技术是否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应当根据技术对比进行判定,应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说明书、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该判定原则和方法,经对原告专利技术方案与被告蓝天公司涉案空心楼板进行比较,被告蓝天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技术特征为:一种设置有空腔硬质薄壁管的现浇钢筋砼空心板,由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管、固定定位构件构成,空腔硬质薄壁管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空腔硬质薄壁管为封闭的空腔构件,与原告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被告蓝天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之空腔硬质薄壁管壁为不溶于水的硬质材料,硬质材料为水泥纤维;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相互平行。该材质使用、定位方式与原告专利权利之材质使用、定位方式一致,在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8的解释中有较清晰的体现。同时,被告蓝天公司制造的空心楼板的技术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文献附图实施例2相同。被告蓝天公司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项目中制造的空心楼板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已落入了原告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立信公司为蓝天公司制造空心楼板提供薄壁管和技术指导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行为人知道第三人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所需设备等帮助,或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或技术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仍然将其提供给没有合法权利实施专利的第三人使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两被告所签《BDF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加工承揽合同》明确约定:蓝天公司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项目中使用的BDF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全部由立信公司组织生产和供货,而该薄壁筒体构件又是制造空心楼板不可或缺的关键部件。立信公司向蓝天公司提供了空心楼板所用的专用构件,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其行为间接地与被告蓝天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被告立信公司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原告所提的赔偿依据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在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被侵权人损失及侵权人利益难以确定,本案所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依法备案并已实际履行,许可使用费亦无明显不合理情形,本应参照许可费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但考虑到蓝天公司与立信公司的合同价款仅为(略)元,从公平原则出发,同时考虑蓝天公司与立信公司举证不全的可能性,故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适用法定赔偿的规定,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被告蓝天公司称其制造的空心楼板使用的专用部件薄壁管系由立信公司负责提供,蓝天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蓝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原告专利系经过了原告的许可,被告蓝天公司是本案侵权空心板的生产、制造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行为的发明专利侵权人不以主观明知为侵权要件,被告蓝天公司应为其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蓝天公司生产、制造的空心楼板产品包含了原告ZL(略).X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立信公司明知其生产的BDF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系专用于制造空心楼板的关键部件,仍提供给被告蓝天公司用于制造侵权空心板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的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充分考虑本案侵权性质、情节、后果及本案专利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对原告提出的责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两被告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原告根据两被告在侵权中的作用,对其均提出赔偿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两被告提出原告涉案专利属公知技术,因未提供相应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两被告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某ZL(略).X“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邱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此款限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共计(略)元,由原告邱某负担5000元,由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7765元。此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由其直接给付原告。

蓝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施工的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工程,设计院进行了无梁楼盖设计。而无梁楼盖设计既可以采用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即BDF管),又可以采用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一审判决认定BDF管专利与空心楼盖专利无关是错误的。BDF管是立信公司的专利,并与立信公司签订了使用合同,上诉人在诉前根本不知道邱某的空心楼盖专利,而自始至终采用立信公司的BDF管,并在立信公司指导下完成安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对邱某空心楼盖专利的侵权是错误的。(2)上诉人没有专利侵权的故意。上诉人是建筑企业,只能按照设计院施工图纸施工,且设计图纸上又未注明被上诉人的专利技术。在施工中,立信公司提供BDF管产品并进行技术指导。上诉人承建的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工程并未故意侵害上诉人的专利权,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5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前所述,上诉人在施工中,完全按照设计院设计图纸施工,在工程竣工时,设计院也是验收者之一。立信公司提供BDF管并指导安装,上诉人丝毫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专利权的事实。请二审法院秉公执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立信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生产销售自己的专利产品,不存在侵权。上诉人的原法人代表王本淼在1998年就申请获得了用于现浇空心楼板的“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也称BDF薄壁管)的专利权,上诉人系生产、销售薄壁管已有近8年的时间,有自己成熟的制造、安装技术和工艺流程。而且薄壁管是专利产品,用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中。上诉人依法享有薄壁管的生产、销售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侵权。2、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是公知技术。上诉人生产、销售的薄壁管系其中一个主要构件,产品的安装均系1998年以来就早已实施的。更何况,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的总工程师李光中于1997年就将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楼板及施工工法撰文公开,并于2003年5月28日被省建设厅批准为“省级建筑施工工法,2003年10月被建设部批准为2001-2002年度国家级工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邱某答辩认为,上诉人蓝天公司未经被上诉人许可,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项目中制造空心楼板,其技术特征落入被上诉人ZL(略).X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专利权证据充分;上诉人立信公司明知蓝天公司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项目中制造的空心板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专利权,却仍然向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提供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对被上诉人专利权的共同侵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蓝天公司与邱某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今后不再侵犯甲方(邱某)专利权。

二、甲方放弃对乙方的50万元赔偿请求权。

三、乙方承诺,在今后的施工项目中优先使用甲方的ZL(略).X专利。

四、诉讼费各自承担,一审判决乙方负担的7765元诉讼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五、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交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存档。调解协议经甲方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和乙方签章(公章或办公室章均可)后生效。

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邱某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邱某)承诺不再追究此前因乙方(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甲方专利技术而引起的责任,并放弃已提起的针对乙方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权。乙方撤回针对甲方的ZL(略).X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各方为进行诉讼所支付的和应支付的所有诉讼费和相关费用由各方负责。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且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对以前发生的所有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无溯及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元清

代理审判员伍斐

代理审判员钱丽兰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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