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黑龙江省阿城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与阿城市电业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761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黑龙江省阿城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闫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阿城市职教中心教师,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郭雪华,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城市电业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电业局职员,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来,阿城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阿城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与被告阿城市电业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阿城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某、郭雪华、被告阿城市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王某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阿城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诉称,2000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综合楼的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组织施工,施工中,被告对该工程进行多项变更,同时增加了锅炉房、地下室等工程,该工程于2000年11月竣工。工程竣工后,被告单位对该综合楼室内进行装修,但未接管该综合楼,且拖欠部分工程款640,279.80元,另外,被告单位购买锅炉款20,000.00元系从原告工程款中垫付的,应由被告返还。该工程竣工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接管该综合楼,但被告却置之不理,原告派人看管综合楼支出了大量的费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接管已竣工的综合楼、支付看管综合楼的各项费用53,145.00元,支付购锅炉款20,000.00元,支付拖欠部分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8,727.08元。

被告阿城市电业局辩称,阿城市红星供电所办公楼系经阿城市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及规划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后,由原告承建的。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原告并没有施工队伍,为了收取管理费而把工程非法转包给无执照和资质的魏泽文、李政军。施工中,由于施工人不具有建筑工程的资质和技术条件,而使三楼层的楼板蹋陷,此后施工人一去了之,遗留部分未完工程无人问津,致使该建筑物搁浅至今。被告认为,该楼在建设中因楼板蹋陷重大事故而导致重大质量隐患,应由原告给被告提供质量合格认证书,否则不能交付给建设单位。未完工程包括锅炉房无房盖,也未做防水,楼四周未作防水坡,楼内无一处有门,以上均应由原告继续完成,否则不能交付给建设单位。上述隐患消除和完成未完工程后,由双方申请有关部门验收后,被告才能接收,现被告不同意接收。

原告在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黑龙江省阿城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2、原、被告签定的建筑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

证据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中法技鉴字(2002)第X号司法鉴定书复印件1份;

证据4、阿城市人民法院(2002)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证据5、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哈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

证据6、2003年3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复印件1份;

证据7、变更设计承认单8页;

证据8、阿城市建设局证明1份;

证据9、照片4张;

证据10、购煤款收据1张;

证据11、买煤运费收条1张;

证据12、李海证言;

证据13、董建英证言;

证据14、袁凯证言;

证据15、金国太证言。

被告在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1、阿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表1份;

证据2、阿城市计划委员会文件阿计发(2001)X号复印件1份;

证据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4、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证据5、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审理中,原、被告对以上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7、10、11、12、13、15持有异议,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6月8日,原告阿城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被告阿城市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签定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电业局将阿城市X乡供电所综合楼的施工任务承包给原告路桥公司,工程建筑面积1178.15平方米。合同签定后,路X组织施工,路桥公司应电业局的要求对该工程进行多项变更,同时施工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因电业局在2001年10月30日才办理完该工程的相关审批手续,致使该工程没有正式验收,双方只是在2000年11月进行口头验收交接,同时电业局对该综合楼室内进行了装修。后原、被告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路桥公司又使电业局停止对室内的装修,并占据、管理该综合楼。现工程款问题已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哈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并且已被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施工所建的阿城市X乡供电所综合楼虽未经过有关部门的正式验收,但双方已口头验收交接,电业局对该综合楼室内也进行了装修,只是因为被告未能支付工程款,双方产生纠纷后,被原告占据,现原告已取得全部工程款,故被告有接收、管理该综合楼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管理该综合楼期间存在一定的费用支出,被告应适当给付;原告主张锅炉款20,000.00元应由被告给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工程款违约金问题为原工程款纠纷一案的调整范畴,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城市电业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接收由原告黑龙江省阿城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施工建设的阿城市X乡供电所综合楼;

二、被告阿城市电业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阿城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管理费14,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48.00元,原告负担586.00元,被告负担4,762.00元,其它诉讼费2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伟

人民陪审员刘某荣

人民陪审员景维伟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