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昆明市X街X号太平洋大厦。
负责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尧宗梁、普某某,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东陆饭店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西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云南东陆饭店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称:1998年2月16日,被告云南东陆饭店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昆明分公司)借款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借期三年,自1998年2月16日起至2001年2月15日止,资金占用费按10.56%计算。2000年12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复(2000)358》号文件将太平洋昆明分公司撤销并新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昆明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人寿昆明分公司)。2003年2月10日,财产昆明分公司及人寿昆明分公司和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三方确认并约定:将原太平洋昆明分公司对被告享有的800万元债权分别由财产昆明分公司享有500万元,由人寿昆明分公司享有3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上述资金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004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以《太保产发(2004)271》号文件将财产昆明分公司名称更名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即本案原告)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以《太保发(2004)109》号文件将人寿昆明分公司名称更名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云南分公司)。2005年7月20日,原、被告及人寿云南分公司共同签订《还款协议(二)》,将原财产昆明分公司、人寿昆明分公司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将上述债权分别由本案原告享有500万元,人寿云南分公司享有300万元,及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同时约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告仍未予以偿还。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云南东陆饭店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1998年2月17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x元,以及从200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10.56%计算资金占用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云南东陆饭店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时立即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40元;
二、案件受理费x.29元,由被告云南东陆饭店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李鸿鸣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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