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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噶戴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xx,女,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x,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X镇玉泉社区X组A区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朋友),男,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xx应支付原告上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503,172元;该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25,000元、2010年9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25,000元、2010年10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25,000元,余款人民币128,172元于2010年11月25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戴xx未按期支付上述第一项中任何一笔款项,原告上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未支付的全部购车款申请执行,被告戴xx并应支付原告上海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27,09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9.5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79元,减半收取5,589.50元,由原告上海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6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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