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云南鸿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段某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四初字第201号

原告云南鸿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胡乐、林某,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艺术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段某甲,院长。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X乡X村。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云南正安破产清算服务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乙,昆明艺术职业学院院长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某甲,男,哈尼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段某乙,昆明艺术职业学院院长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鸿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诉被告昆明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艺术学院)、段某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5日、200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胡乐、林某,被告艺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段某乙,被告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段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艺术学院、段某甲于2007年4月11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对艺术学院进行资产和股权整合。《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两被告不仅不履行协议义务,反而于2007年7月12日通知原告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原告当即书面回函要求两被告必须继续履行协议,但两被告仍拒绝继续履行。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继续履行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某约金人民币x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被告艺术学院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未生效合同。理由:1、我方将债务转移给鸿宇公司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2、鸿宇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某义务。

被告段某甲辩称:从双方签订合同到我向原告发出中止协议通知,我都在积极履行合同。但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积极履行其义务,故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庭审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生效2、双方履行协议是否有违约行为

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1、原告与两被告于2007年4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2、2007年4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字确认《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原夏之春海滨公园)应付某清单》及《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原夏之春海滨公园)资产移交清单》。欲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将艺术学院交由原告管理,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对艺术学院的资产及债权进行了确认。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协议书》在没有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债权进行转让,应属未生效合同。

因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组:1、昆明市官渡区X乡X村委会(以下简称小河咀村委会)2007年6月30日的《小河咀村X年经济工作会会议议程》及针对鸿宇集团接手承办艺术学院的《会议纪要》;2、鸿宇公司为履行债务于2007年7月2日代艺术学院与小河咀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3、原告为偿还艺术学院欠云南省高等学院后勤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中心)债务242万元,向本院申请代为偿还的《申请书》及原告于2007年7月2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本院转帐的《转帐支票存根》;4、2007年7月25日本院向原告出具的《收保管款通知单》;5、2007年7月13日后勤中心出具给原告收到15万元的《收条》、《收据》及相应银行转帐存根;6、2007年6月13日原告为艺术学院垫支招生宣传费20万元,艺术学院向原告开具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上述证据原告欲证明已经在积极履行协议,代被告向债权人清偿欠款并为艺术学院支付某关费用。

经质证,两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单方的行为,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债务转让没有被告的参与,不予认可;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只是原告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执行局)做出的单方行为,且执行局也未对该行为作实质性的审查,所以并不能证明支付某实际履行情况;对证据5《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内容与本案无关,且收条上没有公章;对《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原告主张;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这是两被告以借款的形式向原告借款,并在之后解除协议的函件中明确了返还的意愿。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因系案外人的单方行为,且没有得到两被告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其反映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可以互相印证,两被告也对原告的基本履行情况未予否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三组:2007年6月19日《会议纪要》,欲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告段某甲及案外人马某华对艺术学院的人事任免进行了商议,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因为程序违法,违反了艺术学院的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

因被告段某甲对其在该份证据上的签字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四组:2007年7月13日昆艺字(2007)X号《关于昆明艺术职业学院申请更换法人的报告》,欲证明被告艺术学院的主管部门已认可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并同意将艺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段某甲变更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会议的程序有瑕疵,所以对文件的效力不予认可。并且,艺术学院的审批机关应是云南省民政厅而不是云南省教育厅,该文件批复仅为“拟同意”而非“同意”。

因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第五组:1、2007年7月13日艺术学院向原告出具的关于解除合同的函件;2、2007年7月13日段某甲向原告出具的关于解除合同的函件;欲证明两被告违约,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明的是两被告已于2007年7月13日要求解除协议。

因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第六组:2007年7月13日鸿宇公司《函》,欲证明原告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所证明的内容有异议。理由同答辩意见。

因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艺术学院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段某甲针对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1、云南毫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毫兴公司)代艺术学院偿还欠款185万元,2007年7月5日云南省教育厅向毫兴公司出具的《收据》;2、2007年8月17日本院向艺术学院开具的收到57万元的《收保管款通知单》,欲证明艺术学院分别于2007年7月5日、2007年8月17日通过毫兴公司归还了欠云南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242万元款项;3、2007年7月5日服务中心《收据》,欲证明艺术学院已于2007年7月5日归还了服务中心15万元款项。

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两被告与案外人的单方行为,无法判断。

因该组证据与本院查清的其他事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二组:1、2007年8月15日《昆明艺术职业学院与省建三公司对帐说明》;2、2007年8月13日《执行和解协议》;3、2007年8月16日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4、2007年8月17日建筑公司给本院的《结案申请》。欲证明艺术学院已还清了在执行局执行的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x元。

第三组:《昆明艺术职业学院章程》,欲证明原告提交的昆艺字(2007)X号文件以及2007年6月19日的《会议纪要》均不合法。

第四组:1、2007年8月7日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给被告艺术学院的《通告函》;2、2007年8月17日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双桥分理处的《贷款收息凭证》;3、2007年8月15日招商银行的《进帐单》。欲证明艺术学院的债权人一直在向被告艺术学院催款,被告艺术学院也已履行部分债务。

第五组:1、小河咀村委会与云南高校后勤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即后勤中心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相关资产转让合同》;2、2004年6月23日艺术学院与小河咀村委会、后勤中心签订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3、2007年9月17日小河咀村委会给艺术学院《收据》。欲证明艺术学院付某小河咀村委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费350万元。

经质证,原告对第二、三、四、五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主张,认为两被告履行合同并不能说明原告违约,因为协议书没有具体规定原告履行债务的具体时间。

因原告对第二、三、四、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六组:2007年7月13日我方向原告发函一份,欲证明我方告知了原告解除合同并说明了理由。

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因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第七组:云南省教育厅《声明》,欲证明原告付某给后勤中心的15万元是违法的。

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主张。

因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2007年4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以鸿宇公司承担艺术学院、段某甲债务的方式,对被告艺术学院进行资产和股权整合。鸿宇公司接受位于昆明市官渡区X乡X村原“夏之春”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并实施有效管理。同时鸿宇公司同意接受经两被告签字盖章确认的债务及资产。双方约定该项目的内部持股比例为原告占80%的股份,被告段某甲占剩余20%股份。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某协议整合总金额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双方对资产进行了确认,同时确认了艺术学院的总债务为6799.1万元。2007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艺术学院支付某招生等费用20万元。2007年7月2日,原告以被告艺术学院的名义同债权人小河咀村委会签订相关清偿债务的《协议书》。200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转帐242万元及15万元,申请代被告艺术学院偿还相关债务。2007年6月1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告段某甲及案外人马某华以会议纪要形式对艺术学院的人事任免进行了确认。艺术学院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向云南省教育厅进行了申请。2007年7月13日,两被告函告原告,要求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同日表示拒绝,并于2007年7月20日通知了被告。

另查明被告艺术学院亦履行了部分债权债务:1、2007年7月5日及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汇款242万元及15万元用于归还欠款。2、2007年8月16日结清了欠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款项x元。3、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一直向被告艺术学院催款。4、被告艺术学院与小河咀村委会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付某义务。

本院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合同效力问题。首先,被告抗辩的观点是“债务转移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该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亦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债务转移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即本案艺术学院)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即本案鸿宇公司)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担的债务负责。其次,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看:如协议签订的目的为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对艺术学院进行“资产和股权整合”;协议第五条、第九条均明确载明“整合后的主体是艺术学院,负责对外处理债权债务及历史遗留问题”。故本院认为该合同对债务的约定应为在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因此该种债务的承担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两被告主张该协议应为债务转移与本案实际不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故两被告对合同未生效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双方于2007年4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对于双方履行合同是否违约的争议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双方并没有明确债务的履行时间,其次,原告在合理的时间内也代艺术学院履行了部分债务。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上没有违约。虽然被告段某甲举证证明了艺术学院亦履行了部分债务,但不能以此推断原告违约的结论。对于两被告履行合同是否违约问题,因两被告以函告形式明确向原告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本院认为两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的责任。对原告请求按协议约定支付某合总金额3%的违约金x元,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南鸿宇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段某甲继续履行于2007年4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段某甲共同向云南鸿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某约金人民币x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84元,由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段某甲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李鸿鸣

二○○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枳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