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色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梅某某、彭某某,该院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梅某某、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晓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长。
住所:呈贡县X镇大冲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彭某,云南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云霄,律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两原告起诉称:2006年2月10日,原告有色研究院与被告正晓公司签订了《昆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工程设计与x/d回转焚烧炉成套设备供货合同》。2006年10月23日,有色研究院和正晓公司协商一致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恩菲公司。两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工程的设计及成套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培训义务,向正晓公司移交了设备操作指导手册。但正晓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向两原告支付某应工程款。另外,正晓公司在不具备生产条件和合格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将前述工程投产运行并且未对系统设备进行正常操作、维护和保养,多次造成设备损坏。两原告超过合同义务垫资数百万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并派人到现场提供服务,对此正晓公司应给予赔偿。因此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由正晓公司向两原告支付某欠的工程结算款46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损失x元。2、正晓公司支付某备更换、维修相关费用100万元及同期银行利率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有色研究院、恩菲公司与正晓公司一致同意解除2006年2月12日签订的《昆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工程设计与x/d回转焚烧炉成套设备供货合同》及所有附件、备忘录。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向正晓公司提供的所有图纸、资料和技术的知识产权归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所有,除为保证该医废处置项目的正常运行使用外,正晓公司不得扩建或在其他项目中使用。正晓公司应对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二、在焚烧线和污水处理站竣工验收通过后1周内,(如果由于正晓公司原因出现竣工验收拖延、不能通过或失败的情形,则在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提交本调解书第四条约定的资料并在前述情形出现后一周内),正晓公司以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向恩菲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110万元工程设备款。如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不盖章、不提供资料或推迟提交资料、资质证书复印件导致验收不能通过或失败,则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应继续配合正晓公司验收,直至完成验收工作。
三、本调解书生效后90天内,由恩菲公司按合同设计范围向正晓公司提交一套工程图纸、电气线路图、操作手册、维护保养手册(如有电子文档一并提供,已交资料见资料交接清单)。
四、验收:1、由正晓公司组织验收工作,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提供下列资料并进行配合:(1)根据政府验收部门的要求,提供合同设计范围内应由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及其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种承诺函的盖章。(2)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在收到政府验收部门所定的验收所需工程图纸清单后21天内,向正晓公司提交本调解书约定应由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其他按本调解书约定应由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提交的验收资料,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应在收到政府验收部门的要求后14天内提交给正晓公司。(3)正晓公司需要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盖章的资料(指本调解书所约定的资料),应按政府验收部门要求的期限前10天将资料提供给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在收到资料后4天内盖章后返回给正晓公司。
2、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为配合验收,在向有关政府验收部门出具书面保证和承诺等文件前,正晓公司应事先向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作出不得追究其责任的书面承诺。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在提交上述文件、资料或盖章后而遭受第三方索赔、罚款及其他损失,正晓公司应全额给予赔偿。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对验收后果及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验收后所有工艺设计、设备的质量责任由正晓公司承担。
3、正晓公司应在有关政府验收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前5天书面通知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以便其组织人员配合验收,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所派协助验收人员的食宿(住宿标准不低于三星级)、差旅(飞机往返)费用由正晓公司承担。
4、此验收为焚烧线和污水处理站的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由正晓公司自行处理。
五、如正晓公司未按时支付某程设备款,自应付某日起向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支付某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某万元;如有色研究院和恩菲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三条和第四条第1项的约定提供书面文件及材料,则自应当提交之日起向正晓公司支付某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某万元。
六、本调解书生效后,除本调解书约定内容外,有色研究院、恩菲公司与正晓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
七、案件受理费x.96元,减半收取,计x.98元,由原告恩菲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陈寒梅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李鸿鸣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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