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北旺农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4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冠城园。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军,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东北旺农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南。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科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北旺农场(以下简称东北旺农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丽新、李利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北旺农场一审诉称:冠海公司自1994年起购买了海淀区菊园小区、梅园小区、竹园小区部分房屋,现冠海公司在菊园小区拥有房屋36套,在梅园小区拥有房屋343套,在竹园小区拥有房屋22套,共计拥有房屋401套,面积为x.02平方米,并均已办理入住手续。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冠海公司已向东北旺农场支付2004-2005年度和2005-2006年度的供暖费,但冠海公司至今未及时支付2006年至2007年度供暖费x.38元。冠海公司的拖欠供暖费行为使供暖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但东北旺农场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仍按政府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地进行了供暖。因此,东北旺农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冠海公司支付供暖费x.38元;2、诉讼费由冠海公司承担。

冠海公司一审承认东北旺农场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冠海公司承认东北旺农场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市东北旺农场供热费四十六万九千五百六十六元三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冠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冠海公司与东北旺农场之间虽签有供热合同,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东北旺农场从未向冠海公司提供过供热服务,冠海公司也未实际接受过东北旺农场的供热服务,双方未形成事实上的供热关系,因此,东北旺农场没有理由要求冠海公司支付供暖费用;二、东北旺农场没有向法庭提交供暖企业所需要的“锅炉供暖证、运营证、安全检验合格证、企业资质证书、安全检验报告”等一系列必需文件,因此其不是合格的供暖主体;三、即使东北旺农场有权主张供暖费用,其也应当向与其形成事实上的供暖服务关系并实际接受供暖服务的389户居民主张;四、冠海公司既非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人,也非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因此没有交纳供暖费用的法律义务,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

东北旺农场同意一审判决,针对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供暖协议,而且2006年之前的供暖费东北旺农场进行过起诉,已被生效判决文书支持了。

二审审理期间,冠海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用以证明本案所涉的房屋是在东北旺农场名下。东北旺农场认为该房屋所有权证不属于新证据,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是双方联建的,是以东北旺农场名义建立的宿舍楼,房产证只能办理在东北旺农场名下;双方有供暖协议,与是否为联建房没有关系;此前的供暖费已经有生效判决支持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时,冠海公司对于东北旺农场提举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并作出明确的表示,承认东北旺农场的起诉属实。冠海公司提举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且其亦不能对抗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供暖协议书,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冠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一十二元,由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四十三元,由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鲁连印

代理审判员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李利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