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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XX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XX。

委托代理人费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X。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XX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蓉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费XX与被告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X诉称: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潘XX辩称:原、被告婚后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执,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经济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失和。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虽系再婚,但结婚已有近十年,相信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希望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婚姻生活中,需要夫妻互相体谅、理解和沟通,而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正确地处理好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家庭的稳定和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原、被告均应慎重地对待婚姻问题。相信只要双方能坦诚相待、加强沟通、相知相惜,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石XX要求与被告潘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蓉蓉

书记员邵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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