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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xx与被告毛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卢xx。

被告毛xx。

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xx与被告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卢xx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被告毛xx辩称,借款属实,现因被告经济困难,要求原告减让部分借款,并放弃支付利息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2008年7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欠条1份,承诺于2008年8月28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拖欠未还,原告经催讨未果,故涉讼。

审理中,原告表示念及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自愿减让部分借款,并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毛xx应归还原告卢xx借款人民币x元,具体给付日期: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人民币8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人民币1万元;被告毛xx如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卢xx有权就其余未付款项总额一并申请执行;

二、今后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被告负担之款已当庭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嘉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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