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路X号华贸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宇、罗某某,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景谷县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景谷县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景谷县分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景谷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景谷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杨越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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