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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知民初字第26号

原告包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袁永东,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某,系昆明市五华区亿名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业主,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林、李某,云南刘胡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系昆明市五华区亿名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业主,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林、李某,云南刘胡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某、陈某某放弃现有“昆明市五华区亿名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字号中“亿名轩”的使用,并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周内申请工商更名;

二、原告包某某放弃经济赔偿5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包某某、被告胡某某、陈某某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调解,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曹军

代理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某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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