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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公司诉义乌市好媳妇日用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株中法民三初字第10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株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街土华华泰大道临编X号A区X号。

法定代某人尹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尹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代某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某人孙茂顺,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某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义乌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西工业园区X号路。

法定代某人代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某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某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佳佳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X路X号。

法定代某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株洲市佳佳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及邓某某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155元,加上其它诉讼费用310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x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爱霞

审判员刘卫国

代某审判员颜松喜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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