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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醴陵市陈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株中法民三初字第6-1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株中法民三初字第6-X号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湖南省醴陵市金牌全自动结编机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智国,湖南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建民,湖南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陈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株洲美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石某某诉醴陵市陈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2007年4月19日,被告提交了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证实了其对原告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以此为由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告的涉案专利是否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且本案影响较大,在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作出之前,有必要中止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张爱霞

审判员刘某国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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