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浙江梅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株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株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梅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株洲市钟鼓岭菜食商场X号门面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梅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梅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爱霞

审判员刘卫国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00八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