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沙某某、杨某乙、何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昆宁,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莫郑敏,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沙某某、杨某乙、何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07)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沙某某、杨某乙、何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x.77元。其中原告沙某某计x.77元(医疗费5204.77元、误工费590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35元、交通费300元);原告杨某乙计x.04元(医疗费9863.04元、误工费4814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20元、交通费300元);原告何某某计x.90元(医疗费7754.90元、误工费18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50元、交通费3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6月4日晚10:30分左右,被告杨某甲及亲属三人陪同妻子到龙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输液,在此过程中有一产妇因大流血正在该院抢救,值班护士原告何某某也在帮忙。被告杨某甲认为医生换液太慢等就在院内乱骂,原告沙某某赶到输液病房查验输液瓶的药水有没有完,同时护士何某某已在换药水,但被告杨某甲等人一直不停的骂,原告沙某某说:这里是医院,病人需要休息,又是公共场所,请不要骂了,被告杨某甲用拳打原告沙某某的手臂,原告沙某某见状即返回四楼打110报警,被告杨某甲见原告沙某某报警就打电话喊人,大约四、五十分钟后,被告杨某甲邀约的人开车赶到,大约十多人手持钢管,身穿白衣服黑裤子,冲进治疗室、值班室,对在场的医生、医护人员即本案原告沙某某、杨某乙、何某某三人进行殴打,并砸烂药品、治疗室玻璃、凳子、门、锁等物,打砸之后迅速逃离现场。城关所的民警当晚将被告杨某甲在其家中抓获。三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延安医院治疗,原告沙某某于2007年6月5日入院7月4日出院,共住院29天,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15天,出院伤情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用去医药费5204.77元;原告杨某乙于2007年6月5日入院7月3日出院,共住院28天,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15天,出院伤情被诊断为广泛软组织损伤,用去医药费共计9863.04元,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原告何某某于2007年6月5日入院7月4日出院,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休息半个月,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10天,出院伤情被诊断为头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用去医药费7754.90元。另查明,原告沙某某每月工资3000元,原告杨某乙每月工资2500元,原告何某某每月工资1200元。原告被打伤后发生的医疗费经城关所调解未果。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原、被告的过错责任问题,三原告在医院治疗病人,系工作职责,被告杨某甲在医院内因小事大骂,原告沙某某出言制止系正当行为无过错,被告杨某甲不听劝阻挥拳殴打原告沙某某,在原告沙某某报警过程中,被告杨某甲又邀约他人到医院内将三原告殴打致伤,参与殴打三原告的人系被告指使,故被告对三原告的伤情及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作如下认定:原告沙某某医疗费5204.77元、误工费5900元(59天×100元)、护理费750元(15天×3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35元(29天×15元)、交通费酌情认定100元,上述五项共计x.77元;原告杨某乙的医疗费9863.04元、误工费4814元(58天×83元)、护理费750元(15天×3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35元(29天×15元)、交通费酌情认定100元,上述五项共计x.04元;原告何某某的医疗费7754.90元、误工费1800元(45天×40元)、护理费300元(10天×3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50元(30天×15元)、交通费酌情认定100元,上述五项共计x.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沙某某、杨某乙、何某某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71元(其中原告沙某某x.77元;杨某乙x.04元;何某某共计x.90元)由被告杨某甲承担。执行时间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执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沙某某、杨某乙、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宣判后,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致被上诉人受伤的是“小强”而不是上诉人,上诉人没有损伤被上诉人。一审判决根据诊所的证明认定三被上诉人的月收入为3000元,诊所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并且3000元的月收入应有纳税凭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沙某某、杨某乙、何某某答辩称:“小强”系上诉人指使打伤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的月工资分别为3000元、2500元、1200元并不高,符合行业收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上诉人称根据派出所对患者张文成的询问笔录,被上诉人打电话叫人,所以上诉人也就打电话叫人。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打电话叫人而是报警,有报警记录作证,且上诉人已经受到公安行政处罚。本院认为,根据派出所对张文成的询问笔录,没有被上诉人打电话叫人的事实,且根据呈贡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报案时间是2007年6月4日23时37分,报案人为被上诉人沙某某;根据呈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查明“杨某甲于2007年6月4日22时许,其妻子严媛在呈贡龙街社区卫生服务站打点滴,因医护人员没有及时给严媛换药瓶,杨某甲乘酒后大声嚷嚷,与前来制止的医生沙某某发生口角,杨某甲就打电话给‘小强’,于是‘小强’就与邀约来的人一起对沙某某进行殴打,将沙某某、杨某乙、何某某三人打伤。”一审认定的打架事实与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相同。关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月收入的异议,被上诉人单位出具了收入证明,上诉人对此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综上,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异议,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确认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陪妻子到被上诉人的卫生服务站打点滴,由于被上诉人工作较忙,迟缓查看上诉人妻子的药水情况,上诉人就大发脾气,甚至打电话叫人打伤被上诉人,卫生服务站系医疗单位,需要安静的环境,殴打医护人员影响很坏,对此上诉人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称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又称被上诉人的月收入过高,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一审判决计算被上诉人沙某某、杨某乙的护理费可能笔误即15天×30元为750元,本院予以改正为4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07)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原告沙某某、杨某乙、何某某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71元(其中原告沙某某x.77元;杨某乙x.04元;何某某共计x.90元)由被告杨某甲承担。执行时间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执行完毕”;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上诉人杨某甲赔偿被上诉人沙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77元、被上诉人杨某乙的经济损失x.04元、被上诉人何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90元;

三、维持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07)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沙某某、杨某乙、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24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冬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