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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甲,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某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清,曾用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又名小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西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丁,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西峡县看守所。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9年2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其中被告人郭某某组织指挥并充当老中医的孙子,被告人王某清、夏某某寻找诈骗对象,赵某丁提供交通工具,四人分工做托,以找老中医看病算命、押钱消灾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茹从西峡县X路枪厂门口骗至面粉厂附近,骗取被害人现金x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280元)后逃窜。

2、2009年2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己从西峡县X路鸿运花园附近骗至中州国际饭店附近,骗取被害人现金9000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钱物已退赔给王某己。

3、2009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朱某某从西峡县X路骗至五里桥信用社门前,骗取被害人现金x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钱物已退赔给李某茹。

4、2009年3月份一天早上,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从西峡县X路凯撒皇宫附近骗至北二环南张某某住处,骗取被害人现金1000元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已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5、2009年3月13日早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杜某转从西峡县X路X巷口骗至老街信用联社储蓄所,骗取被害人现金x元、黄某戒指1枚(价值880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钱物x元已退赔给被害人杜某庚。

(3)、辨认笔录(x):被害人杜某庚从不同的二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清和夏某某是骗其钱的人。

6、2009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南阳市区,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琴从南阳市区新华商城附近骗至西峡县城,骗取被害人现金9720元、黄某耳环1对(价值1760元)、白金项链1条(价值1320元)后逃窜。在本院审理过程,被骗钱物已退赔给被害人王某辛。

7、2009年3月1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从西峡县城滨河大道骗至西环路,骗取被害人现金7300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现金已退赔给被害人李某某。

8、2009年3月2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符某某从西峡县X巷骗至县医院附近,骗取被害人现金x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现金已退赔给被害人符某某。

9、2009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雷某某从西峡县X路盐库门口骗至县医院附近,骗取被害人现金3690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现金已退赔给被害人。

10、2009年3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赵某癸从西峡县X路家家乐超市门前骗至信合宾馆门前,骗取被害人现金500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现金已退赔给被害人。

以上所骗款项除付给赵某丁每次200元租车费及支付过路费、加油费外其余某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分赃。

11、2009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魏某某从西峡县X路公厕骗至县中医院附近一巷里,骗取被害人现金800元后又逃窜至西峡县人民医院附近,在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诈骗时被西峡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骗现金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某、证人余某壬、刘某、杜某戊等人的证言及书证报案证明、辨认笔录、宛坪高速公路西峡人口抓拍录像、通话清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证明、收款条、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口证明、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产,价值13万余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丁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提供交通工具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并已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以被告人赵某丁是从犯、认罪并退赔给被害人损失等理由要求对赵某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赵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及郭某某、王某清的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

1、2009年2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其中被告人郭某某组织指挥并充当老中医的孙子,被告人王某清、夏某某寻找诈骗对象,赵某丁提供交通工具,四人分工做托,以找老中医看病算命、押钱消灾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茹从西峡县X路枪厂门口骗至面粉厂附近,骗取被害人现金x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280元)后逃窜。

该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9年2月中旬的一天早上5点多,我给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联系从唐河上高速到西峡县城8点多钟,我们在莲花商场南边见一个老太太空手在路上走,我让王某清、夏某某把老太太领到车上,用让王某清拿钱当着老太太面破灾的方法骗取老太太信任后骗取老太太x元左右和一部诺基亚手机。我和王某清、夏某某每人分x元,下余某钱除给车加油、付过路费外给司机赵某丁200元,手机夏某某说要用,我给她了。

(2)被告人夏某某供述:这个老太太开始拿了3000元钱,后上银行取了x元,我分9000多元和一部手机,此手机我掉厕所了。

(3Ρ撕钊鹄憬氯龀菏遥次ɡ副瘢旖咸缟盼憔嗟遥呶阶沟龀荼殴诿唬鲆鸥炎仙律娜晔舅逝椅轿薪鲇鸥秸巧袷乐ⅲ撇杷新∮璨ヒ慈遥滴凰乐5汛仙律囊镜峙ビ嗜疚谡乖懦诿┛檀仙律囊镜邓乐5汛仙律囊镜团镁胰臀撬幻鹨テ胰耪秸瓷】2摺阶蔚^处,遇见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穿绿色上衣的妇女说这个男子是张医生孙子。并问此男子他爷在不在家,此男便让我们坐到路边停放的一辆无牌小车上,车上还有一名司机。到面粉厂门口,此男子让我们在车上等着,他去找他爷问是否看病。停四五分钟,此男坐上车说我三天之内白发人送黑发人,并让我和穿茄色上衣的人把钱押到他跟,押的越多越好,让他爷上完香后把钱退给我们,灾就消除了。当时把我吓迷了我就回家拿了2500元现金并到银行从存折上取了x元到车上交给那男子,车把我拉到面粉厂门口,那男子把我的手机也要走了,让我下车朝南走180步,不准回头。等我180步走完回头看时不见车子,我才发觉被骗。

(4)被害人李某茹辨认笔录:李某茹从不同的四组照片中辨认出郭某某是称其爷爷是神医的人、王某清自称是问路找神医的女了、夏某某是认识神医的那个女子。

(5)通话清单:记载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四被告人相互通话情况。

(6)西峡高速公路入口抓片图像:记载赵某丁开的豫x号小车于2月14日11点47分从西峡上高速。

(7)现场图:记载被骗现场线路情况。

(8)价格鉴定(5P37):手机价值280元。

(9)李某茹收条:收到被骗现金。

2、2009年2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己从西峡县X路鸿运花园附近骗至中州国际饭店附近,骗取被害人现金9000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钱物已退赔给王某己。

该起诈骗事实,除被告人郭某某庭审中辩解记不清外、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09年2月的一天早上5点多,他们租我车从唐河上高速,7点多到西峡县城转盘处一直向西(在有柳树的那条街上)我们把车停在往老街X路口。王某清、夏某某下车领了一个老太太过来,郭某某自称他有个爷爷会看病消灾。我们都上车走过一个有红绿灯的路口,把车停到一个小巷口,郭某车说是去找他爷,停有十多分钟,郭某车我下车,他们说有二十多分钟,郭某送老太太回家,我把车调头,沿着有柳树那条街往回走到老街口拐进去,走有二百多米有个小巷,我们又进巷子里二三十米处老太太下车。停有二十多分钟,老太太上车,我车调头后停在老街上,郭某某让老太太把供品放在正副驾驶中间放茶杯的小坑里拍三下,这次是叫老太太下车走步还是回去拿米我记不清了,老太太一下车,我们都走了。这次骗多少钱我不知道。除了加油、过路费、吃饭外,每次回去都是王某清给我200元用车费。

(2)被害人王某己陈某:我来报案,今天上午七点多,我晨练走到北环路鸿运花园公厕处,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问我北环路附近有个从上海回来会看病、看风水破灾的医生是否知道,我说我没听说过这个人。我们顺着北环路往西走时,对面过来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和我说话的妇女又去问四十多岁的妇女,她说她知道此医生叫李某敏,看病准得很。我们三个一起走到西环路X路交叉口往南100米左右,见一个三十多岁的小伙子坐在小车上,四十多岁的妇女问这个男子上海来的医生在不在家。那个男子说此医生是他爷爷,现在他弟家,四十多岁的妇女让此男子领着找他爷,到中洲宾馆对面停车,此男和司机下车到广场宾边的小巷子里停十来分钟。后此男坐上车对三十多岁的妇女说她母亲有病,男人去年开车腿摔断了,让此女拿钱敬爷下车走步消灾后把钱又给此女,此男说我老二今天明天有血光之灾也得拿钱破灾。我一听就相信了便坐车回家拿了9000元现金并用信封装着到车上交给那男子,这男子让我在装钱的信封上拍三下,让我下车走180步,不准回头。等我180步走完回头看时不见车子,我才发觉被骗。

(3)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己从不同的二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清自称是问路找神医的女了、被告人夏某某是认识神医的那个女子。

(4)通话清单:记载郭某某于2月14日王某清与夏某某之间的通话情况。

(5)指认现场照片和现场图:现场图记载被骗现场线路情况。被告人赵某丁指认北环路X路交叉口为其停车处,北环路广场宾馆东小巷是带被害人找爷处,北大街X巷是被害人回家取钱处,老街X路交叉口为被害人上车处。现场图及指认现场照片与赵某丁供述及被害人陈某线路相印证。

(6)王某己收条:收到被骗现金。

3、2009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朱某某从西峡县X路骗至五里桥信用社门前,骗取被害人现金x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钱物已退赔给李某茹。

该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早上5点多,我、王某清、夏某某坐赵某丁的小车从唐河上高速到西峡县城8点多钟。在一条大街上转到10点多钟,王、夏某一名妇女到上车后,行到一条小道附近我下车,转一时又上车说王某青家有灾,问她有钱无,王某有便把钱给我,我把钱放手上叫她拍三下后让她下车走几十米远,上车后把钱给她。接着我又给那名妇女说她儿子有灾,问她有钱没有,她说她家有钱,我们就开车拉她到她家路口。等了一会,她从家里出来上车后我们拉她到一个银行取了x元,共给我们x元,我让她像小青那样把钱放在我手上让她拍三下,下车180步,我们在她下车走步时开车走了。此钱除路上开支花几百元外,给司机200元,下余某我们三人每人分5000多元。

(2)被害人朱某某陈某:今天上午10点15分左右,我到白羽路X路交叉口买肉,走到五里桥信用社门口,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问我有个从上海回来的李某生是否认识,我说不认识。她让我帮她打听一下,这时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从北二环过来,和我说话的妇女又去问四十多岁的妇女,她说她认识这个老中医,看病准得很。我们三个一起走到北二环路南,见一个三十多岁的小伙子站在路边,四十多岁的妇女问这个男子李某生在不在家,那个男子说此医生是他爷爷,现在老二家看病,让我们坐车去找他爷,我们坐小车到老秦妈火锅店边的一个巷子里,此男下车走了。停二十来分钟,此男坐上车对三十多岁的妇女说她男人去年开车出事故,并让此女拿钱敬爷下车走步消灾后把钱又给此女。此男说我儿子要出事,三天之内有血光之灾也得拿钱破灾。我便坐车回家拿了x元存折到五里桥信用社取钱后我身上装的500元共x元现金用黑食品袋装着拿到车上,车走到312国道与白羽路交叉口供电所处,这个年轻人让我把钱放他手上,让我拍三下叫我下车走180步,我走到精工汽修厂对面,扭头看,不见车了。我才发觉被骗。

(3)被害人朱某某辨认笔录:朱某某从不同的四组照片中辨认出王某清自称是问路找神医的女了,夏某某是认识神医的那个女子。

(4)通话清单:记载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四被告人相互通话情况。(5)西峡高速公路入口抓片图像:记载赵某丁开的豫x号小车于2月22日11点24分从西峡上高速。(6)现场图:记载被骗现场线路情况。(7)朱某某收条:收到被骗现金。

4、2009年3月份一天早上,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从西峡县X路凯撒皇宫附近骗至北二环南张某某住处,骗取被害人现金1000元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已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该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09年3月中旬的一天早上5点多,他们租我车从唐河上高速7点多到西峡县城转盘处一直向西(在有柳树的那条街上)走到第二个十字路口往右拐,走到一个建筑工地处,看见一个老太太骑个自行车。王某清叫我停车,我把车超过老太太停下。王某清、夏某某下车把老太太领过来让郭某某看病消灾,他们坐上车走到小巷子处我停车。郭某车说找他爷,停一会儿,郭某车我下车在路边。停有二十多分钟,郭某我开车,送老太太回家,我顺路X路口往右拐进去有二三百米,老太太下车。我调个车头在路边等她上车后,郭某老太太把供品放到正副驾驶中间放茶杯处拍三下,然后叫老太太回家拿米,看着老太太过了沟,郭某我开车上高速走了。我不知他们这次骗多少钱,除了加油、过路费、吃饭外,给我200元用车费。

(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今年三月份一天八点左右,我骑自行车走到凯撤皇宫门前,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问我有个外地回来的老医生是否知道,并说要找这个医生给破灾。正说里又过来一个妇女,和我说话的妇女又去问这个的妇女,这个妇女指着纪委家属院北边那个路说老中医在那住。后来我们三人一起去找老中医,走到纪委大门处见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从纪委院内出来到小车跟,我后见的妇女指着男子说他就是老中医的孙子。叫我们都坐上车,男说我儿子三天之内有大灾难,得拿钱破灾。我一听就相信了便坐车从北二环往滨河路回家拿了1000元现金交给那男子,这男子让我把钱放茶杯窝上,让我下车拿筷子,等我回去拿筷子从院里出来已不见车了。昨天下午公安人员去找我问我是否被骗过钱,我才知道骗子被抓。

(3)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从不同的二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郭某某和夏某某。

(4)通话清单:记载郭某某于2月14日王某清与夏某某之间的通话情况。

(5)指认现场照片和现场图:现场图记载被骗现场线路情况。被告人赵某丁指认北二环路(县委北)为其见到被害人处。现场图及指认现场照片与赵某丁供述及被害人陈某线路相印证。

(6)张某某收条:收到被骗现金。

5、2009年3月13日早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杜某转从西峡县X路X巷口骗至老街信用联社储蓄所,骗取被害人现金x元、黄某戒指1枚(价值880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钱物x元已退赔给被害人杜某庚。

该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09年3月X号左右的一天早上5点多,他们租我车从唐河上高速到西峡县城大转盘南边四五十米的地方,采用同样的方法让老太太拿钱放到车上后,郭某某让我开车直接回唐河了。

(2)被害人杜某庚陈某:今天7点10分左右,我转到一高分校巷口遇见一个女的(甲)说要找一个老头看病,我俩说话时从北边过来一个女的(乙)说她认识那个老头,我们三个到小肥羊巷子里遇见一个男的(丙),自称为老头的儿子,他带我们回到白羽路口,那里停一辆轿车,车上一个男司机,拉我们沿白羽路往北走然后往西拐进人民路。在车上那个男子说我有灾,叫我拿钱化解,我相信了。他们开车到我家附近,我回去拿现金9800元和存单,然后到老街联社储蓄所取1万元现金,坐到车上。对方叫我把钱和戒指放到车上,到白羽路网通公司门口,让我下车走180步,我走180步后对方不见了,我才知受骗,便来报案。

(3)辨认笔录:被害人杜某庚从不同的二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清和夏某某是骗其钱的人。

(4)通话清单:记载3月13日郭某某、王某清与夏某某之间的通话情况。

(5)西峡高速公路入口抓片图像:记载赵某丁开的豫x号小车于3月13日8点6分从西峡上高速。

(6)刘某(被害人儿子)、杜某戊(被害人兄弟)、赵某娜(信用社工作人员)证言、存单、照片:证实杜某庚回家拿钱拿存单到信用社取款1万元被二男二女骗钱和戒指的情况。

(7)杜某庚收条:收到被骗现金。

6、2009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南阳市区,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琴从南阳市区新华商城附近骗至西峡县城,骗取被害人现金9720元、黄某耳环1对(价值1760元)、白金项链1条(价值1320元)后逃窜。在本院审理过程,被骗钱物已退赔给被害人王某辛。

该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我和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还在南阳骗了一个推自行车的女人,后把她拉到西峡拿的钱,骗有几千块钱和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

(2)被告人王某清供述:大约一个月左右,我和郭某某、夏某某、赵某傅还在南阳骗了一个推自行车的老太太,我去问路找医生,夏某某假装认识老医生、郭某某装成医生孙子,说给老太太破灾,老太太回家拿了6000多元,我们拉着老太太到西峡又从工资本上取了3000多元,共骗9700多元和二个金戒指一条白金项链。

(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我们有一次将一个老太太从南阳骗到西峡,骗了9000多元钱,还有金耳环、金项链。我分了二三千元钱,首饰小青拿走了。

(4)被告人赵某丁供述:3月份的一天,在南阳遇见一个老太太,她到西峡一家银行取钱后,我们又把这个老太太拉到南阳,郭某某让老太太把钱放到正副驾驶中间的小坑里,让她下车走180步时,我们开车走了。这次骗的钱装在王某清身上,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5)被害人王某辛陈某:2009年3月15日上午,我骑自行车在南阳新华商城工行门口附近,一个三十岁妇女问我从上海回来的一个老先生住在哪,我说不知道。这时又过来一个三十左右的女的说她知道,我和他们一起走到新华路好人好家酒店门口遇见一个男子。那个男子说我三天之内有个孩子就要有灾让我拿钱消灾,然后有个司机开车到我闺女住的三里桥银行家属院,我回家拿了6500元钱上到车上。男子说我灾大钱少,我说我在西峡县工资本上还有钱,他们又开车从高速到西峡是11点多,我到白羽邮政所把工资取了3220元共9720元全部放到放茶杯位置。从高速到南阳新华商城,那个男子说我让我把耳环取了,我不愿意,坐在两边的二个女子将我一对耳环、一条项链取了,取后让我下车走180步,不准回头。等我180步走完回头看时不见车和人了,我才发觉被骗。耳环二个有8克,项链价值2500元左右。

(6)被害人王某辛辨认笔录:王某辛从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是骗取其钱物的人。

(7)通话清单:记载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四被告人相互通话情况。

(8)西峡高速公路入口抓片图像:记载赵某丁开的豫x号小车于3月15日12点31分从西峡上高速。

(9)现场图:记载被骗现场线路情况。

(10)价格鉴定结论:耳环一对1760元、项链一条1320元。

(11)收条:收到被骗现金。

7、2009年3月1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从西峡县城滨河大道骗至西环路,骗取被害人现金7300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现金已退赔给被害人李某某。

该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9年3月的一天早上5点多,我、王某清、夏某某坐赵某丁的小车从唐河上高速到西峡县城6点多钟,在一条大街上,王、夏某一名五十多岁正在晨练的妇女到上车后,我们以让她拿钱消灾的方法骗她7000多元钱。

(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今天6点多,我到滨河路锻练身体,一个女的过来问我那有好医生,这时又过来另一个女说有个李某生,让我和她们一起去找李某生。到二道河处遇见一男子,我们坐上车到西环路X路交叉口向东50米的地方。男子下车说是问他爷,停一时上车说我儿子三天之内有血光之灾,让我回去拿钱消灾,他们开车拉我回去拿了7300元钱放到车上,他们拉我到西环路,让我下车走180步,我走后回头一看就无见车了。

(3)被害人李某某辨认笔录:李某某从不同的二组照片中辨认出王某清、夏某某是骗其钱的人。

(4)西峡高速公路入口抓片图像:记载赵某丁开的豫x号小车于3月18日7点27分从西峡上高速。

(5)现场图:记载被骗现场线路情况。

(6)收条:收到被骗现金。

8、2009年3月2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符某某从西峡县X巷骗至县医院附近,骗取被害人现金x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现金已退赔给被害人符某某。

该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第二次是在十来天前左右,在西峡一条街上我们合伙以迷信方式骗了一个送学生的五十多岁的妇女3万元人民币,钱是她在一个角上的储蓄所取的,这次骗的钱我和小青、夏某某每人分9700元,给赵某司机200元。

(2)被告人王某清供述:还有一起,离现在约20天左右,我们四人在西峡县城骗一个推自行车送学生的老年妇女3万元,除去车费花费等我和郭某某、夏某某每人分9700元。

(3)被害人符某某陈某:昨天7点30分后我送孙子上学后想到七彩龙买鸡蛋,推自行车走到建设路X巷口。有女问我认识不认识从北京协和医院回来的老中医,我说不认识。这时又过来一个女的说认识,我们三人到文化馆对面见到医生的孙子在车旁站着,我们上了车,另外一个人开车到县医院多尔玛旁巷口。医生孙子下车,停一会又上车说我小儿子这几天有灾,要我拿钱破,他让司机把我拉上到银行去取3万元,我们又到县医院对面的巷口,医生孙子说让我把钱拿出来放到车上拍三下,叫我下车走186步,我下车走后就不见车了。

(4)被害人符某某辨认笔录:符某某从不同的四组照片中辨认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是骗其钱的人。

(5)通话清单及西峡高速公路入口抓片图像:记载3月24日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四人通话及赵某丁开的豫x号小车于3月24日8点56分从西峡上高速情况。

(6)现场图:记载被骗现场线路情况。

(7)收条:收到被骗现金。

9、2009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雷某某从西峡县X路盐库门口骗至县医院附近,骗取被害人现金3690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现金已退赔给被害人。

该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第三次是在三四天前,在西峡一条街上我们用迷信方法骗了一个妇女三千六七百元钱。

(2)被告人王某清供述:X号前三四天的一个雨天,在西峡一条街上,我扮成问路,正在问一个老太太,她女儿打出租车来了,看我们正说话,她女走了。夏某某装着知道医生,郭某某装成医生孙子,用同样的方法骗老太太约3700元,给赵某傅200元,除去我们吃饭加油我们三人每人分800元。

(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前天,西峡下着小雨,郭某某、小青、小赵某们来西峡用这种方法骗一个老太太3000多元钱,郭某我分了800元。

(4)被告人赵某丁供述:3月28日(星期六)郭某某5点多给我联系用车去西峡,还是我们四个人到西峡用同样的方法找到一个妇女上到车上,郭某妇女把东西放下,下车后不要回头,随后我们开车回唐河了。

(5)被害人雷某某陈某:3月28日上午10点多,下着雨,我在莲花路离我家不远的地方,有女问我认识不认识从上海回来的老先生,我说不认识。这时又过来一个女的说认识,我们三人到莲花南路假日饺子旁边,见一个黑色小车在路边。我们上了车,另外一个人开车到县医院上边一点的地方。坐车的男子下车,停一会又上车说我儿子这几天有灾,要我拿钱破,我回家拿了3690元给了这个男子,他又让我回家拿一双筷子和一把米,不准回头看。我走了一时见我女儿来了,我扭头一看,那车发动走了。我女说我上当了,我们追车也无追上。今天我们在建设路发现了骗我的几个人,特来报警。

(6)证人余某壬证言:证实3月28日其妈被骗3000多元和31日上午在莲花路看见骗子后报警,警察将骗子抓获情况。

(7)通话清单及西峡高速公路入口抓片图像:记载3月28日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四人通话及赵某丁开的豫x号小车于3月28日11点48分从西峡上高速情况。

(8)现场图:记载被骗现场线路情况。

(9)收条:收到被骗现金。

10、2009年3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赵某癸从西峡县X路家家乐超市门前骗至信合宾馆门前,骗取被害人现金500元后逃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骗现金已退赔给被害人。

以上所骗款项除付给赵某丁每次200元租车费及支付过路费、加油费外其余某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分赃。

该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在半月前的一天下午2点多,在西峡有柳树那条街上,我们四人骗一个买十三香的老太太500元,以迷信方式骗的。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3月中旬的一天早上,我们到浙川无做成生意,下午1点多到西峡北环路遇见一个老太太,采用与第一次相同的方法让老太太拿来钱后,又让她回家拿米和筷子,等她过去路我们都走了。

(3)被害人赵某癸陈某:3月20日下午,我步行去家家乐超市买一盒十三香拿在手上,到鲁班门业门口处从对面过来一个妇女问我是否知道从北京协和医院回来一个老医生,我说不知道。后又过来一个女说她知道,让我和他们一起去找医生,我们三人走到摩登名店门口。第二个女说车附近的男子是医生孙子,我们上车后,车上司机把车开到皇都家俱城门前停下。男子下车后又上车说我大儿子三日之内要出凶事,要用钱破。他让司机送我到三高附近下车,我回家拿了500元上车后把钱交给医生的孙子。他让我在钱上拍三下,我拍后他又让我回家拿筷子抓米。我下车回家拿后走到信滨馆门口,车已不见了,我才知被骗了。这次看到你们张贴协查想着案破了,特来报案。

(4)被害人辨认笔录:赵某癸从不同的四组照片中辨认出王某清、郭某某是骗其钱的人。

(5)通话清单及西峡高速公路入口抓片图像:记载3月20日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四人通话及赵某丁开的豫x号小车于3月20日14点28分从西峡上高速情况。

(6)现场图片:记载被骗现场线路情况。

(7)收条:收到被骗现金。

11、2009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驾车窜至西峡,四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魏某某从西峡县X路公厕骗至县中医院附近一巷里,骗取被害人现金800元后又逃窜至西峡县人民医院附近,在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诈骗时被西峡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骗现金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该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今天早晨,我和小青、夏某某、赵某丁到西峡后骗了二个人,第一个骗了800元,第二个正在骗时被公安抓了。

(2)被告人王某清供述:我们四人今天早晨骗800元,最后这次无骗成就被抓了。

(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今天早晨我们骗了一个老太太,钱交给郭某某,只说几百元钱,骗另一个老太太,还未骗成被公安机关抓了。

(4)被告人赵某丁供述:3月31日约4点多郭某某给我联系用车去西峡,还是我们四个人开着我的豫x小车上高速到西峡用约7点多,在一个医院附近,他们下车后带来个女人坐上车,郭某我开车过去医院没多远停车,我下车,他们四人都在车上,停一会了,警察来把我们带走了。

(5)被害人魏某某陈某:今天7点30分,我到七一路向阳宾馆对面公厕去后,一个女的问我认不认识李某生,我说不认识。接着一个女说认识,我和这二个女的到七一路电站门口见停一小车,我们坐车到中医院门口附近,男子下车,停一会又上车说我有灾,要我拿钱破,我回家拿了800元给了这个男子,他又让我下车往后走80步,我走后一看,那车走了,我上当了,特来报警。

(6)被害人杨某某陈某:今上午11点左右,我在建设路遇见一女的问我是否认识一个老医生,我说不认识。接着一个女说她认识,我们三人走到一个黑色小车处,我们上车到建设东路。一男下车后上车说我女儿三天之内有灾,让我拿钱消灾,我说没钱,接着公安人员把和他们带走了。

(7)通话清单:记载3月31日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四人通话。

(8)现场图照:记载被骗现场线路情况。

(9)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800元被扣押后发还给魏某某情况。

(10)户口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抓获证明:四被告人作案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12)公安机关通讯来源证明:对四被告人通话记录查询说明。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经一审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上诉人在本院二审中均主动缴纳罚金二万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赵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已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本院二审中均主动缴纳罚金二万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赵某丁的定罪和量刑,即被告人赵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清、夏某某的定罪和量刑,即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郭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王某请、夏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邓勇

审判员史云峰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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