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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于2010年3月7日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2010年3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卧龙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士朋,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8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卧龙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8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卧龙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8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卧龙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监视居住。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张某乙、虎某某、李某丙、张某丁某窝藏罪一案,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戊、张菊生、张小建、张小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其亲属协商,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叶、铁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虎某某、李某丙、张某丁某其张某甲的辩护人张士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之父张保荣因欲出售自家房屋与张某甲发生争吵。2010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又因此事在石桥街X街,后得知其父张保荣已将床烧掉,张某甲赶到后用烧着的床板引烧房门,遭到其父母阻止。张某甲又窜至石桥街上找人拍照未果,遂于17时30分左右,在石桥街王某某卖牛肉摊上拿起一把尖刀窜至其父张保荣家门前与其父母相遇,其父张保荣、母亲李某戊各自持棍殴打张某甲。张某甲先挡着其父张保荣手中的棍,用尖刀朝张宝荣肋部扎一刀,腹部扎两刀,将张保荣扎倒在地,又从其母李某戊手中夺过木棍打在其母头上,将李某戊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张保荣被送石桥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保荣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伤胸部致肺脏破裂引起急性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潜逃。在潜逃期间多次给被告人李某丙打电话,让李某知张某乙给其送钱和衣物。被告人李某丙明知张某甲涉嫌犯罪在逃,多次捎信给张某乙让为张某甲提供衣物和钱财。被告人张某乙接李某丙报信后,将事先准备的衣服和现金2000元交给其父张某丁。被告人张某丁某衣服及现金2000元在南阳市光彩大世界门口交给张某甲,以资助其逃跑。张某甲潜逃期间又给被告人虎某某打电话,让虎某其提供假证件,以便潜逃期间使用。被告人虎某某在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将过期的驾驶证一套、手机一部、现金500元交给张某甲。2010年3月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南阳市金凯悦酒店门口,欲送被子等物品给张某甲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0年3月7日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丁某2010年3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属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虎某某、李某丙、张某丁某供述,证人马某超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虎某某、李某丙、张某丁某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提供资助,帮助其潜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张某甲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其亲属也请求从轻处罚,因此应从轻判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之父张保荣因欲出售自家房屋与张某甲发生争吵。2010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又因此事在石桥街X街,后得知其父张保荣已将床烧掉,张某甲赶到后用烧着的床板引烧房门,遭到其父母阻止。张某甲又窜至石桥街上找人拍照未果,遂于17时30分左右,在石桥街王某某卖牛肉摊上拿起一把尖刀窜至其父张保荣家门前与其父母相遇,其父张保荣、母亲李某戊各自持棍殴打张某甲。张某甲先挡着其父张保荣手中的棍,用尖刀朝张宝荣肋部扎一刀,腹部扎两刀,将张保荣扎倒在地,又从其母李某戊手中夺过木棍打在其母头上,将李某戊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张保荣被送石桥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张保荣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伤胸部致肺脏破裂引起急性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潜逃.在潜逃期间多次给被告人李某丙打电话,让李某知张某乙给其送钱和衣物。被告人李某丙明知张某甲涉嫌犯罪在逃,多次捎信给张某乙让为张某甲提供衣物和钱财。被告人张某乙接李某丙报信后,将事先准备的衣服和现金2000元交给其父张某丁。被告人张某丁某衣服及现金2000元在南阳市光彩大世界门口交给张某甲,以资助其逃跑。张某甲潜逃期间又给被告人虎某某打电话,让虎某其提供假证件,以便潜逃期间使用。被告人虎某某在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将过期的驾驶证一套、手机一部、现金500元交给张某甲。2010年3月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南阳市金凯悦酒店门口,欲送被子等物品给张某甲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0年3月7日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丁某2010年3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戊、张菊生、张小建、张小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其亲属协商,申请撤诉,并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位于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X组张保荣家门前南北向巷道。院内北扇院门门后墙角地面有两根圆形木棍,木棍两端均有新鲜折断痕迹,其中一根长120.0cm、直径5.0cm(拍照后原物提取)。院门东侧150.0cm,北侧门柱南侧130.0cm处地面有一片170.0cm×45.0cm的滴落状血迹(拍照后纱线转移提取)。血迹南侧70.0cm距张保荣家东墙68.0cm处地面东西倒一根圆木棍,木棍长100.0cm。直径5.0cm,两端均有新鲜断裂痕迹,其中西端有燃烧碳化的痕迹(拍照后原物提取)。

滴落状血迹南侧160.0cm距张保荣家东墙164.0cm处地面南北倒一圆形木棍,木棍长40.0cm,直径5.4cm,两端均有新鲜断裂痕迹(拍照后原物提取)。滴落状南侧280.0cm菜池内张保荣家东墙外竖靠一圆形钢管,该管长82.0cm,直径2.5cm(拍照后原物提取)。滴落状血迹南侧700.0cm距张保荣家东墙150.0cm处地面有一片64.0cm×9.0cm的滴落状血迹(拍照后纱线转移提取)。

院门口滴落状血迹北侧450.0cm距张小建家东墙270.0cm处地面有一圆形木棍,该木棍长30.0cm,两端均有新鲜断裂痕迹(拍照后原物提取)。滴落状血迹北侧4000.0cm距张保荣家新建房东墙410.0cm处地面有一木棍,该木棍长60.0cm,直径3.0cm,两端均有新鲜断裂痕迹(拍照后原物提取)。

方生家西北角院墙外有一燃烧残留的木床床架,床下侧地面有大量灰烬。

2、尸检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该死者张保荣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伤胸部致肺脏破裂、引起急性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3、生物物证鉴定书:现场大门口东侧地面血迹编号为X号。现场大门口南侧地面血迹编号为X号。现场提取两根木棍编号为X号、X号。死者张保荣心血编号为X号。送检X号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张保荣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送检2、3、X号检材未得到基因分型,无法对比。

4、物证,尖刀一把,经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辩认系其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

5、检查笔录,证实张某甲对其父亲张保荣实施伤害过程中,自己的左手拇指跟部受伤,检查发现其左手拇指跟部有伤痕,呈凸出状。

6、搜查笔录,证实在张某甲租住房内搜查到的一深蓝色提包,内装两件夹克上衣,一件毛面上衣、两个长袖T恤衫、三条裤子、一个三角裤衩及卫生纸等物,系张某丁某送。

7、证人李某戊的证言:2010年2月8日下午16时左右,张保荣在石桥街卖水果,张某甲喝醉酒和张保荣因为卖房子的事吵了起来,后张保荣回家来把我家北边房子内张某甲的一张床烧了,张某甲的儿子张全就回家喊张某甲,张某甲来后也点火准备把那一间房子门烧掉,后来我把他拉开了,我气得拿了一根棍打他,他见吃亏了就走了。大约过了一二十分钟,我和张保荣在我家大门口,张某甲拿了一把尖刀,一边走一边骂“张保荣,我今天非把你戳死不行”,我和张保荣手里拿个小棍,张某甲就到张保荣跟前把张保荣摔倒在地上,然后左手按着张保荣脖子,右手持刀往张保荣的左肋部戳,后来又往张保荣腹部戳了两刀,我看着情况就用棍子打张某甲,张某甲把棍子夺过去向我头上打了一棍子,我倒在地上,头上起了个包流血了,我晕了。后来我醒来,张某己来了,招呼人把张保荣送到了镇卫生院,医生看看说已经不行了。

张某甲结婚后,我和张保荣在我家南边给他盖了一座房子,当时张某甲说让我们给他出钱,我家北边的那座房子他不要了,前一段时间,我和张保荣就把北边那房子卖了,张某甲知道后,回来拿了一张床放进那房子里,说还要那房子,因为这他和张保荣一直在吵。

8、证人张某己的证言:2010年2月8日下午,我儿子张某庚到他外婆家玩,给我打电话说他姥爷和他大舅吵起来了,我就过去了,见我岳父岳母两人站在家门口,没有见其他人,门外有张床烧了,我见没有事就准备回去,我走到东边厕所旁时,见张某甲手里拿了一把刀迎面跑过来,后面跟着马某某,我不放心就返回我岳父家,听见我岳父在喊,我过去看见我岳父躺在地上,岳母在地下趴着,同时我看见张某甲往路北边走了。我岳父让我赶快打120,这时我发现我岳父胸口,嘴角都有血,随后马某某、张某乙都过去了,我看怪严重就到石桥车站找了一辆面包车过来拉我岳父,此时门口已经有很多人了,我们把我岳父抬到车上,拉到石桥卫生院,医生看后就说人不行了。

9、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0年2月8日下午大约17时左右,我在店门口看见张某甲喝醉酒来对我说:姨夫,我爸把我的床烧了,我找照相的拍照,准备报案,我没有理他。过了有20分钟,我听见照相馆附近,张某甲在吵,我便过去了,看见张某甲和他外甥在发生争吵,张某甲手里拿一把刀,我怕出事,从后面抱着张某甲的腰,张某丁某他的刀子夺下来了,然后张某甲的外甥回家了,张某甲也回来了,我看没事,也就回来了。张某甲走到我们店门口的十字路口,他从我门前一个牛肉摊上拿了一把刀,向他家走去,走后大约四五分钟,我觉得不对劲,就也去了。我到他家,发现张保荣身上有血,躺在他家门口,张某甲的母亲也在地上躺着,后张某己也来了,叫车把张保荣送到了卫生院。当时张某甲站在一边,手上还拿着一把刀,后来张某甲就走了。

10、证人赵某某证言:2010年2月8日下午5点左右,张某甲和他父亲张保荣在石桥镇X街交叉口处吵架并厮打起来,张保荣用棍打了张某甲几下,往家回了,张某甲不知从哪拿了一把刀追进去了,我想着去劝劝就也跟着去了,快到张保荣家的拐弯处时,我听见张保荣“啊”的一声,我就急忙往前走见到张保荣躺在他家门口,张某甲的母亲李某戊躺在他家墙根处,张某甲拿个手机在拍张保荣家北边一个燃烧的床,接着张某甲就往北跑了。我见张保荣挣扎着要从地上起来,嘴里开始吐血,肚子上开始隔着衣服往地上流血,这时张某己等人也过来了,然后我们就开始找车将张保荣往医院送,这期间吴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就在电话中告诉了张某甲将张保荣扎伤的事,吴某某说他遇到张某甲了,但没有说具体位置。

11、证人张某庚的证言:2010年2月8日下午,我到外公张保荣家去玩,看见我外公和我外婆在烧我大舅放在那的床,不一会我大舅和大舅妈张某乙就一起过来了,和我外公等对着吵起来,我大舅还拿起一块燃烧着的床板准备烧门,我外公赶快上去阻拦,他没有烧成,后我把大舅推出门他就走了,去哪我不清楚。之后,剩下大舅妈张某乙和外公还在吵,还说一起到外面评评理,然后他们俩就边吵边往街上去,我外婆没有去,在马某某开的米线店里还在吵,我就把舅妈往她水果摊那推时,我大舅不知从哪来了,开始骂我碍事,并从水果摊上拿了一把削苹果的刀往我身上扎,扎到我肚子的位置,衣服都破了,幸亏我口袋里有一枚硬币,没有扎伤我,这时马某某从后抱住我大舅,我舅妈推我叫我赶紧跑,我就直接走了。后我又去了我外公家,走到巷子里就看见那里围了很多人,我外公在地上滚着嘴角有血,肋上也有血,我外婆趴在地上一动不动。

12、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在石桥街卖牛肉,2010年2月8日下午的时候,有人拿了我摊上的刀,当时我不知道,过了一段时间,有一人拿着我的刀过来,把刀扔给我说:还你刀。还刀的是个男的,我没看见是谁。

1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8日下午6点多,在石桥街X路桥给朋友赵某打电话,赵某告诉他张某甲把他爸扎伤。看见张某甲在桥上站着,随后打110报警,等派出所的赶到时张某甲已不知去向了。当时看到张某甲双手都带有血。

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一起走到石桥街X路桥南头时,见张某甲和一个女在那站着说话,吴某某上去打了个招呼。过去桥吴某某又打了一个电话,之后吴某某说张某甲把他爹戳死了,当时见张某甲手上有血。

15、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8日下午5点多,张某甲和丁某某打电话说杀人了并要钱,之后张某甲到其家中,换上了丁某某的衣服,张某乙也到其家中,之后丁某某、张某乙就走了。

16、证人张某辛证言,证实张某甲到其家中要衣服换,并说刚和张保荣生气并将张保荣打伤了,这时张某乙也来了。张某甲换上衣服后,拿100块钱就走了,随后张某乙将张某甲换下的衣服装上走了。

17、证人方世升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三点左右,到其家喝酒的情况。

18、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实陪张某乙到南阳送东西的情况。

19、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8日下午6点左右,有一名男子被人送来医院抢救,已经死亡。

20、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我们总共兄妹四人,带我父亲共有五处宅基地,被我父亲卖掉的那处宅基地原说是分给我的,就在我爸家北边隔一家,主要是我父亲出钱盖的,当时盖房子有我打工挣的钱,我结婚就住在那里,刚结婚时,我妻子张某乙和我妈李某戊关系不好,有小孩后我们就搬出去租房子住了,一直到2003年,我才盖的我现在的房子。

农历2009年腊月23晚上,我得知我父亲将分给我的那套房子卖了,就在那套房子里放了一个床。24上午,我去找我父亲理论,我们发生了争吵,后我找律师写了材料并到卧龙区法院起诉,可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受理,腊月25日中午,我回到石桥街,遇到住在我父亲家前排的方世生,在他家我俩喝了两瓶白酒。下午,我因为心里有气,在石桥街X街,后来我接到我妻子张某乙的电话,说我父亲把我放在被卖掉房子里的床烧了,我就去看,当时床还在燃烧,我一气之下就去烧门,我父亲母亲就找东西要打我,我就跑到街上准备找照相的,结果没找到,我返回时走到回民街X街十字口时,我外甥张某庚见我就上来打我,我在十字路口一个水果摊上拿了一把水果刀要追他,被我姨夫马某某拉住把刀夺走了,后我又在十字路口一个牛肉摊上拿了一把小尖刀往我父亲家走,到我父亲家门口时,遇见我父亲张保荣和我母亲李某戊,他俩各拎一根木棍打我,我先挡着,用刀朝我父亲肋部扎了一刀,腹部扎了两刀,之后他就倒地上了,接着我又用棍朝我母亲头上夯了一下,她也倒地了。之后我进入被卖掉的房子里,用手机照了相后就走了。

当天下午,我从街上走到石桥街X路桥那,给车老板虎某某打电话,问她要工资。虎某某到那后给了我几百块钱。后我到桥下洗手时掉进河里,衣服全湿了。我就沿着老街到我妻姐张景家,我妻子张某乙也到了,她说“咱爸拉医院抢救,不中了”,我就在那找了一套衣服换上,打架时穿的衣服扔那我就没有再管,问张景要钱,她给我100块钱。当晚我步行到蒲山镇X村老河滩我朋友王某合家骗他说与妻子生气了,在他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我坐车到南阳市,在王某合租的房子里住到农历正月初四。之后我又先后在南阳市中心医院附近、枣林街一带几家小旅社里住了几个晚上。期间,我给朋友李某丙打过两次电话,让他给我妻子张某乙捎信给我送衣服和钱,我岳父张某丁某衣服和钱送到南阳市光彩大世界门口,我去拿走有两件夹克,一件毛面上衣,两个长袖T恤衫,三条裤子,一个裤衩,两千元钱。我还给虎某某打电话,让她给我找个证件用,约定第二天上午在中心医院北边十字路口见面。第二天八、九点钟,我在路口处见到虎某某,她给我一套已过期的邓德海的驾驶证、一部手机和500元钱。农历正月十六,我坐车去了安徽省蚌埠市,在那儿住了几天后返回南阳,并在桑园路租了一间民房。第二天早上我给虎某某打电话,让她给我妻子张某乙捎信给我送被子,并约定送到金凯悦酒店那。我还没去就被抓住了。

21、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因为我和张某甲想住我们老院房子,但张保荣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了,为这我们已经吵几次了。案发那天早上,张某甲出门时对我说,让我看着不要让买房子的人搬进去了。我在卖水果,就让儿子看着,下午的时候,我儿子跑过来对我说,张保荣把我们的床搬出来砸了烧了,我就到老院去看,见张某甲和父母正在吵,张某甲父母每人拿一根棍子在打张某甲,旁边还有人在劝架,我去之后,张某甲跑了。我就与张某甲父母到街上说理,后来张某甲的外甥张某庚过来劝我们不要吵,张某甲不知道从哪里过来看见了,就拿了一把刀要打张某庚,旁边有人拉架,我怕出事就送张某庚回家,等我再回到街上,已经不见张某甲和张保荣了。旁边有人说,张某甲走了,刀被夺下来了。我不放心就回老院看,见很多人正在抬张保荣上车去医院,门口地面上有血。后我和儿子骑自行车到的卫生院,张保荣正在抢救,我等有四五十分钟,有人说“人不中了”,听见后我很害怕,就和儿子回家了。当时我很慌,就去我姐张景家说说这个事,张某甲也在那,在换衣服,我们没说话。张某甲换完衣服后就走了,我也不知道去哪了,我把他换下的衣服收拾起来,衣服上有血,用一个红色手提袋装上,走到石桥二村委会西边的一个公厕里,把裤子、保暖衣和皮鞋扔了,袋子扔路边了,把袄拿回家了,塞到卧室衣柜里。

张某甲从我姐家走后没有直接跟我联系,但通过别人给我联系。一个叫李某丙,一个叫虎某伟。大概在正月十五前,李某丙到我家说李某生还在南阳,让我给张某甲准备点衣服和2000块钱送到南阳光彩市场,我回家给我父亲张某丁某了这个事,我不知道地方,就让我父亲帮忙送。第二天我父亲把衣服和2000块钱送去了。又过几天,虎某伟见我说张某甲让给他办个驾驶证,因为我不想办证,没有办,李某丙给我看了一个短信,内容是张某甲让我给他打电话,并给我了张某甲的电话号码,但我没有和张某甲联系。3月7日上午,虎某伟到家找我,先打一个电话,一会对方回过来是张某甲,我接了电话,张某甲说让我准备两床被子,下午7点送到南阳金凯悦门口。下午我就和我妹夫马某超一块坐车到金凯悦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给张某甲送的衣服有两件夹克、一件羊毛衫、裤子、内衣等,钱装在一条光面裤子口袋里。

李某丙给我捎了三次消息,第一次是说张某甲在南阳藏着;第二次是说让我给张某甲送衣服;第三次是说让我给张某甲准备驾驶证等证件。

22、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2010年2月8日下午,在石桥街X路桥上我和张某甲见过面,他向我要2月份的工资,我见他身上有泥,双手有血,左手背部有一伤口,我问咋了,他说你别管,我就没有多问,钱给他后我就回家了。我当时不知道张某甲戳住他爸的事。

张某甲作案的当天晚上,我就知道了戳住他爸的事,在张某甲逃跑期间,我给张某甲的妻子张某乙捎过信让送被褥,张某甲和我联系过三次。第一次是案发当晚,张某甲问我要工资;第二次是今年正月15前一个晚上,张某甲在南阳用一个公用电话给我联系说,他还在南阳,准备出去打工及关于酒后出了这个事;第三次是3月7日上午,张某甲用一个手机联系说,想让他媳妇送些被子,我就到他家找到张某乙,拨了张某甲的手机,他们夫妻两人通的话,具体什么时间地点我没有听见,然后我就走了。

正月十五前的一天,张某甲给我联系说能不能找一套证件,我们便约好在南阳中心医院门口见面,见到他后,我把一套叫邓德海的过期驾驶证给他,还有一部手机和500块钱,然后我就走了。

23、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张某甲出事后,给我打过三次电话,让我给他妻子捎信。第一次张某甲给我联系,号码是南阳市区的固定电话,是想跟我干活等内容,我就给张某乙说了张某甲还在南阳。第二次张某甲给我联系说他钱不多了,让我捎信给张某乙送点衣服和钱到南阳光彩大世界门口,另外弄个驾驶证,我就找张某乙说了,张某乙还想让我送,我说忙去不了。后来张某甲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告诉我他的新号码,我就转告给张某乙了,之后我们就再也没有联系过。

24、被告人张某丁某供述:我二女婿张某甲用刀将其父戳死后逃跑了,这期间我给他送过一次衣服,今天我来投案自首。衣服是我二女儿装好交给我的,是什么衣服,另外还有什么东西我不清楚,但张某乙给我说钱在裤子口袋里,地点在光彩大世界门口,我坐车到后给张某甲就走了。

案发当天下午张某甲与张某庚在回民街发生争执时,从我的水果摊上拿了一把刀,但被我和马某某夺了下来。

25、南阳市X乡居民建房许可证,证实1998年3月1日批准张保荣建房。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张某乙、虎某某、李某丙、张某丁某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张某丁某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乙、虎某某、李某丙、张某丁某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犯罪的情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张某甲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其亲属也请求从轻处罚,因此应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该案的前因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引起,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并撤回对张某甲的民事部分诉请,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理由,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系父子关系,由于对家庭问题处置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因此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被告人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被告人李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被告人张某丁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乙、虎某某、李某丙、张某丁某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王某京

审判员王某金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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