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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株洲市天元区顶尖网络休闲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株中法民三初字第27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任、徐某,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提交证据;提起诉讼、反诉、上诉,提出答辩,申请回避、撤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参与法庭辩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写、签署、送达、接受诉讼法律文书;缴纳、退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顶尖网络休闲会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耀华大厦C裙楼一层。

负责人颜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顶尖网络休闲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顶尖网络休闲会所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顶尖网络休闲会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顶尖网络休闲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卫国

代理审判员颜某喜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二○○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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