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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案

时间:2002-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晋刑一终字第72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晋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大同市X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系该村村民。200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抢劫罪被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武章、高志汇,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大同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该村村民。2001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1)同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判决的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

2001年4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因怀疑其外甥虎虎与其女友朱建峰(又名朱某)说他的坏话,在大同市X区X村其姐姐李某梅家询问朱建峰,朱不语。凌晨1时许,李某与朱建峰一起到同村村民崔某住处,李某朱再次追问,朱仍不语,被告人李某便对朱拳打脚踢,后又持菜刀、铝瓢等在朱建峰的头部、面部、四肢等部位击打时间长约二、三个小时,后见朱伤势严重,头面部流血,满脸黑青,神志不清,被告人李某便与其姐姐李某梅一起将朱抬到李某梅家中休息,次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李某见朱建峰伤势加重,不省人事,便让其外甥王某叫来出租车,一起将朱送往大同市康复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朱已死亡。被告人李某、王某逃离。

主要证据有:

1、证人崔某证言称:4月12日凌晨1时许,我和彬彬、王某三个人在我家睡觉,王某的老舅敲门喊伟伟的名字,王某下地把房门打开,只见王某老舅和那个女的一同进来,进来以后,王某老舅叫他们穿衣服,我们在穿衣服过程中,王某老舅便开始打那个女的,不知道为什么打那个女的,我就听王某老舅问那个女的“你说不说”,我见王某老舅用拳头和脚打那个女的,在脸、头、肚子、屁股等处乱打。当时那女的在炕上坐着,后王某老舅一把抓住那女的,摔在地上,我和彬彬在炕上坐着。王某妈见王某老舅打那个女的,便开始拉王某老舅不让打,王某老舅一下子把王某妈甩开,不让她管,王某老舅便对王某说,让他送他妈回去,于是王某下地后把他妈送出去了,不一会王某回来了,王某老舅让王某去买啤酒,后王某老舅拿出菜刀,在那个女的面前乱晃,叫她说话,王某买回啤酒后,他老舅打开自己倒了一杯喝了一半,问那个女的说不说,那个女的没说话,王某老舅看样子生气了,便叫那个女的跪在地上,那个女的便面向王某老舅跪在地上,王某老舅右手拿着菜刀,在那个女的脸前比划,问那个女的说不说,那个女的说她说呀,叫王某老舅把刀拿走,王某老舅便把刀扔在炕上,跟我说:“万军,把刀放回去”,我把菜刀便放回碗柜,那个女的开始说了些话,我也记不清说什么话,王某老舅生气了,便叫伟伟到碗柜取菜刀,王某到碗柜取出菜刀交给他老舅,王某老舅便用刀在那个女的头上乱敲打,用刀背打的。那个女的也没反抗,只是说别打了,别打了。后来,王某老舅边喝酒边生气,便开始用脚朝那个女的脸上跺了好几脚,我见那个女的被跺倒在墙角,脸上开始流血,脸上也有许多黑青,在这个过程中,那把菜刀刀柄被打断。王某老舅喝完两瓶啤酒,剩下一杯,浇在那个女的脸上,问她说不说那个女的没说话,王某老舅便用其中一个空酒瓶朝那个女的打,那个女的一躲,酒瓶打在炕上,后来王某老舅让王某到外面再买两瓶啤酒,王某出去了,王某老舅又让彬彬从凳子上拿脸盆准备给那个女的洗脸。彬彬把脸盆放在锅台上,倒上水,王某老舅叫那个女的站起来洗脸,那个女的自己站起来,王某老舅扶着那个女的胳膊走到锅台,后来我就出去找王某,让他不要买酒,我便到了王某家,在王某家呆了一会,王某回来对我和他妈说:“那个女的动不了了,咱们赶快去看看”,于是,我们三个人去了我家。进家后,我见王某老舅和那个女的坐在炕上,王某老舅搂着那个女人叫“吉庆、吉庆”,那个女的只是嗯嗯的,别的没说,后王某老舅让王某妈把那个女的抱住,叫和她聊聊,王某妈便抱住那个女的,他们用毛巾、卫生纸开始擦血,后王某妈说:“别在人家家呆着,回咱们家吧”,王某妈背着那个女的他们一起走了。

2、证人祁某(又名彬某)的证言称:那天,我们三个人正睡着,大约在半夜一点左右,卫卫舅舅敲开门进来,一进门就说:“你们都穿衣服,都给我坐那儿别动”,我们起来一看,他领着那个女的一起进来的,那个女的当时身上就沾着土,我们就穿好衣服坐起来,他又问:“你们家切菜刀在哪给我取出来,”万军见他气汹汹的,就说“我们家不做饭,没有菜刀”。卫卫说:“你给他取出来吧!”万军只好把刀从碗柜拿出来给了他。他拿上刀后指着那个女的说:“你今天不给老子说实话,非把你劈成两半!”,说完就拿着菜刀用刀背往那个女的身上乱打,打着打着把刀把打断了,他一看见把断了,就把菜刀扔在炕上,又用拳头打,脚踢那个女的,我看见把那个女的打的眼角后脑勺都流出血了,打了一会儿,他见水缸上有把铝瓢,就又拿起铝瓢往那女的头上、背上猛打,直到把瓢打瘪了,他就把瓢扔在地上,又拿起酒瓶往身上打,把酒瓶打烂后,他见女的被打得爬在炕上不动,就把女的揪住头发拉到炕沿边,结果那女的一点反应也没有,一下跌倒在地上了,他就把那女的扶起来,结果又跌倒了,他就让我和他把那个女的拉到炕上,又让我洗了块毛巾给那女的把头上的血擦了擦,这时他说:“还没硬呢”,卫卫说“没事,还出气呢”,过了一会,卫卫妈就来了,卫卫妈来了以后,见卫卫舅舅在炕上抱着那个女的,一动不动,就说:“朱叶,你给姐说句话”,卫卫舅舅也“吉庆,吉庆”叫那个女的。那个女的跟他俩说了几句话。卫卫妈就说:“赶快回家吧”,他们就一起走了。

3、李某梅的证言称:4月11日晚上,我儿子到万军家睡了,家里只剩我和丈夫、女儿,我老弟跟那个女的在里头房,刚睡下,听见里屋我老弟骂那个女的,11点多,老弟领那个女的出门去了,我睡了一会儿,穿衣起来,估计他领那个女的去了万军家,我就去万军家,看见我老弟和那个女的在万军家,我老弟在门口炕沿上坐着,女的也在那儿坐着,我老弟骂那个女的说她是贱货,我儿子不在屋里,一会儿回来了,说给老舅买酒去了,买了两瓶啤酒,我怕他喝多了说给退了,我孩子说怕打他,就拿进去了,这时候我老弟还没打那个女的呢,我就又回去睡了,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儿子领着万军回家了,跟我说:“妈起吧,我老舅把女的打坏了,正抱着窝呢”,我急忙去看,看见我老弟正抱着那个女的,叫那女的名字,那女的答应了,但声音很微弱。我让我弟送那个女的去医院,我老弟说先回家,第二天再说吧。我和老弟还有儿子一起帮女的把衣服脱了,老弟一直抱着这个女的,我就和孩子到外屋睡了,第二天早晨7点和丈夫一起去干活,临走我嘱咐儿子起来去叫车拉女的去医院,就和丈夫去上班。

4、王某的供述称:我老舅李某领了个女的是前四、五天去的我家,俩人一直住我家里间房的床上,前天晚上我和祁某、万军,在万军家睡觉,约半夜一点左右,我老舅领了那个女的去了万军家,他让我出去买了两瓶啤酒,我回到万军家,我老舅正打那个女的,说那个女的骗了他,我上去拉他他跺了我两脚,还骂我,我就躲开了。我老舅拳打脚踢那个女的,后来一边喝酒一边打那个女的,那女的没还手,低着头不说话。过了约半个小时,我和万军就从房里出来去了我家,祁某已经睡下了,还在被窝里没和我们一起出来。到了我家坐着也没睡,我跟我妈说了,我妈出去看,一会儿回来了,身上有土,我估计是让我老舅给打的,但我妈没跟我说,约四点钟左右,我和万军又回到了万军家,看见我老舅和那个女的在炕上坐着,我老舅抱着那个女的,嘴里还说:“你就不能告诉我”那个女的说“不能告诉你”,我老舅说那个女的骗了他,然后就背着那女的回家了。我看到那个女的脸上有黑青,眉毛上破了,流出了血,头上也被打破了。后来就见屋里很乱,就收拾了屋子,我看见一把铝瓢被打瘪了,一把菜刀的刀把也断了在地上扔着,一个塑料洗脸盆也被砸坏了。还有一把凳子也倒着,我就把家收拾了。后我又一个人回到家,还听见里间屋我老舅和那女的说话声,到早晨7点左右,我老舅喊我进去一看,我老舅正掐那个女的鼻子,掐了一会儿把那个女的掐过来了,我老舅叫我去叫车,准备送女的去医院,我就到了路口,叫上万军哥哥万锁开的出租车,拉上那个女的去了康复医院。在车上我老舅还跟这个女的说话,到了康复医院,我俩把女的抬进急诊室,医生检查后说,“人已经完了”,我老舅一听对我说:“去给女的家人打个电话”,意思是让我出去,我老舅也跟着出来了,我俩上了万锁的车,我老舅对司机说去五医院找个大夫,车去了五医院我俩下了车,给了万锁10元钱,我俩从五医院后门出去了。

5、现场勘查笔录记载:(1)第一现场为大同市X区X村崔某家,为一间坐北朝南平房,室内西侧为一火炕,西侧墙面有少量点状血迹,炕沿下有少量点状血迹,火炕西北侧灶台上有一把刀柄已折断,刀柄为橘红色的菜刀,灶台北侧有一水缸内挂一把严重变形的铝制水瓢。

第二现场为李某梅家,两间平房坐南朝北,外屋南侧是一条土炕,外屋东墙正中有一通往里屋的屋门,进入此门室内南墙下靠西摆放一双人床,床上有一张叠好的褥子,褥子里有三片10×4平方厘米血迹。房外院内一只大铝盆内有床罩、枕巾上面有大量血迹。

6、尸体检验报告记载:(1)尸表检验:尸长166厘米,融冻后尸检,尸僵无,尸斑固定呈淡红色,分布在躯体背侧非受压部位;角膜透明,颜面部广泛性挫伤,上下唇黏膜局部挫伤;左眉弓外侧斜向下有一长2.2厘米的皮肤裂伤,创角钝,创缘不整,深达颅骨,有组织间桥相连;左侧颞顶、枕部交汇处有一长0.8厘米的头皮裂伤,创角钝、创缘不整;左侧上肢外侧广泛性皮下出血,局部伴有小面积表皮剥脱,呈皮革样化;左侧锁骨折胸骨端有一表皮剥脱;左下脚及右小腿可见多处软组织挫伤,局部伴有表皮剥脱;右臀部上外侧可见一斜行皮肤裂伤痕,长3厘米,为愈合期表现。(2)解剖检验:切开头皮,见帽状键膜下广泛性血肿形成,未见颅盖骨骨折,锯开颅骨,剪开硬膜,见枕部有血凝块,取下大脑,见幕上有大量血凝块形成,以右侧为重,大、小约6×3×2立方厘米,颅底未见骨折;解剖胸、腹部,见右侧第5肋间近胸骨处肌肉出血,左侧胸锁关节处大片肌肉出血,左侧胸锁关节处大片肌肉出血,肝、胃韧带出血,向上延至肝脏。分析意见:(1)死因,朱建峰因头部受钝器打击致幕上血肿形成,严重颅脑损伤致死。(2)致伤物为钝器。结论:朱建峰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血肿形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7、当庭出示现场提取的铝瓢及菜刀,经被告人李某辨认铝瓢是击打被害人朱建峰所用,否认用菜刀打被害人。

8、被告人李某除否认用菜刀打被害人外其它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人证实被告人李某殴打被害人朱建峰的时间、地点、过程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吻合;证人崔某、祁某均证实李某持刀用刀背击打被害人朱建峰的头部、背部及四肢,与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及现场提取的被打断刀柄的菜刀一把能相印证;证人崔某、祁某和李某梅、王某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朱建峰拳打脚踢,后用铝瓢、菜刀等击打其头面部及四肢,将其打伤并流血的情节,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的现场墙面、炕沿下留有点状血迹,床单、褥子上留有片状血迹,尸体检验报告记载被害人朱建峰头面部有皮肤裂伤和现场提取的被打瘪的铝瓢、断柄菜刀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均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抢劫罪

2001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王某预谋后,携带尖刀在大同市X区蛋厂交通岗附近,骗租马宏宙驾驶的晋(略)出租车,当车行至(略)一巷内,王某将汽车钥匙拔下,李某殴打被害人马宏宙,并对马搜身、威逼索钱,劫得马人民币180元,飞利浦手机1部,价值650元。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将手机出卖,获赃款后挥霍。

被告人李某,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1、被害人马宏宙的报案及陈述材料,称:2001年4月2日晚7时许,从蛋厂门口拉了两个人,上车说去大庆路找人,下车没找到,后转到周家店的一个煤场巷子里头,便开始抢劫。胖子让停车,他下了车绕了一圈,我觉得不对劲,就把车往回倒,我旁边瘦一点的小伙子一把将车钥匙拨下来,胖子过来就把我身边门打开,我知道他要抢劫,就说我给你钱,这个胖子顺手给了我一个耳光,就搜我身,把我手机和身上的钱搜走,并让我下车,我刚要下车,胖子一脚把我踢到副驾驶座上,那个瘦子在车门边上站着堵门,胖子说那瘦子:“拿刀捅他”,我一听起身就跑,瘦子伸手拉我,我挣脱了就跑到我哥哥家给110报警。

问:那瘦子是否掏刀威胁你

答:我一听胖子要捅我,我就跑了,没看见他们掏出刀子没有,那个瘦子只是把车钥匙拨走,别的没做,后我在被抢的地方找到车,那两个人跑了。我共被抢走现金180元,飞利浦188手机1部,价值650元。

2、大同市邮电局电话费清单,记载:被告人李某用所抢劫手机,在其家往内蒙古包头市其表哥及其女友朱建峰家等处打过电话。号码分别为(略)和(略)。

3、被告人李某供述:那天晚上大约十点半左右,我和王某说咱们去洗出租车去(去抢),带了一把黑把的不锈钢水果刀,我让王某装上,后来王某把刀装回他家了。我们在蛋厂门口打了一辆夏利出租车,到了振兴街后,我和司机说“给我拿包料子钱,司机就从口袋里掏出70多元,还抢了一部绿色的手机,后王某卖了200元钱,我们花了,王某把汽车钥匙拔下来,别的没干。抢上手机后,我给包头的表哥家和朱建峰打过电话。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那天我和我老舅李某在周家店我姥姥家碰上,我老舅和我说一起出去抢出租车,我俩就出去了,带了一把不锈钢刀,等车到了十五中往南的一个巷子里,就和司机要钱,我给拔下钥匙,没有往出拿刀子,就见我老舅吓唬司机说不老实就用刀子捅他,抢了四五十元和一部手机,手机我给卖到广场收手机的,卖了240元,我花50元买了张储值卡,其它钱给我老舅了。抢完后我老舅把刀给我,我把刀装回了家,放在一个黑色提包里。

5、当庭出示从王某家提取的不锈钢刀具一把,经被告人李某、王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抢劫所带刀具。

以上证据,二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抢劫过程,以及抢劫财物,与被害人马宏宙的证言能相印证,本案足以认定。

(三)敲诈勒索罪

2001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将朱建峰伤害致死之后,在本村村民白悦山、刘巨兰、杨茂权、付长军、杨时娥住处,勒索白悦山人民币600元,刘巨兰人民币100元,杨茂权人民币200元,付长军人民币200元,杨时娥人民币50元及红云烟一盒,共计勒索人民币1150元。所索赃款全部挥霍。

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白悦山的报案及陈述材料称:2001年5月5日晚上9时左右,我村的李某进了我家,跟我说:“我失手把跟我的女人打死了,现在没有生活费,你给我出点”,我说我没有钱,然后我让我女人借点,想让她出去叫一下人,但女人没理解我的意思,出去到小卖部借回了300元给了李某,他说少不行,我女人又出去借了300元,共600元,拿上钱后,他就走了,我就给公安局报了案。

2、被害人刘巨兰的报案及陈述材料称:那天晚上9点多钟,李某到我家和我要钱,说孩子病了急需用钱,我说“没钱”,他说:“我没法过了,你得给我弄些钱”,没办法我知道他是村里的无赖,以前被判过,我不敢得罪他,只好给了他100元钱,他才走了,后来我才知道他那天晚上也去了我们前边杨茂权家敲诈了钱。

3、被害人杨茂权的报案及陈述材料称:那天我正在巷口站着,李某领了个女的过来跟我说“你借给我点钱”,我说:“没钱”,他说:“我出了点事,你说啥也得给我借点钱”,我知道他是村里的无赖,还知道他曾向村里的其他人敲诈过钱,不敢惹他就被迫跟别人借了二百元钱给了李某。

4、被害人付长军的报案及陈述材料称:那天晚上,就我老婆子和孩子在家,“小六干”(即李某)闯进我家,对我老婆说“我出来了,给我拿点钱”,我老婆知道他是个杀人犯,吓坏了,说家里没钱,但“小六干”硬是逼迫我老婆出去借钱给他,后我老婆跟本院住院的人借了200元钱给了他,他才走了。

5、被害人杨时娥的报案及陈述材料称:大约20天前的下午六点钟,李某来到我的小卖部,对我说“冯嫂,我跟你有说的”,我一听就知道是要钱的,我就对他说:我这两天刚打发完自己的公公,没钱,李某说要我帮助他,我听过从前他跟别人要过钱,又来我小卖部要过几盒烟,就不敢惹他,就把刚卖完烟的伍拾元钱和一盒红云烟给了他。

以上证据被告人李某供述敲诈勒索被害人白悦山、刘巨兰、杨茂权、付长军、杨时娥的时间、地点、索钱金额等与各被害人的证言相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国法,持械殴打被害人朱建峰手段残忍,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纠集他人对出租车司机抢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旺人民币(略)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以被告人没有拿菜刀打人和医院抢救不及时,致使被害人死亡有一定因素为由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被告人王某抢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所提没有用菜刀打人一节,有祁某等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故此理由不能成立。又提是医院抢救不及时,致被害人死亡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国法,持械殴打被害人朱建峰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纠集他人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李某卿

代理审判员高诚真

代理审判员李某群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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