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兴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X路中段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技术市场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增社,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粮文化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睿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粮文化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文化公司)因与陕西兴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公司)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15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定双方之间的小麦新品种“荔高X号”独家买断生产、包装、经营权合同书合法有效,该合同继续履行;2、兴民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兴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陈增社,被上诉人粮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张睿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订的小麦新品种“荔高X号”独家买断生产、包装、经营权合同书自本调解书生效后自愿解除,但陕西兴民种业有限公司允许河南粮文化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不是独家)销售“荔高X号”小麦新品种至2009年10月底;
二、河南粮文化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将扣押陕西兴民种业有限公司的现代牌越野汽车在连霍高速郑州服务区内归还对方;
三、陕西兴民种业有限公司接收车后,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付河南粮文化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四、河南粮文化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对陕西兴民种业有限公司追偿中原98-68种子款等其他诉讼请求;
五、河南粮文化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拒绝交车或者车辆损害不能交车,双方原签订的合同解除,河南粮文化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全部诉讼权利;
六、陕西兴民种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将按照原审判决确定的结果执行;
七、在交接过程中,如果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将该车扣押,视为河南粮文化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将车辆交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河南粮文化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即3950元,由陕西兴民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生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谢玉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梁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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