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六初字第2-4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昆民六初字第2-X号

原告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大榭榭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云锋,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昆明市X区先导办公室家具经营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伍、陈某,郑州联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王某在答辩期内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本案涉案专利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了中止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裁定同意被告的申请中止本案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7日已对该申请审查结案,被告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被告王某于200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恢复审理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同意被告的恢复审理申请,本案恢复审理。2005年7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黄云峰,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伍、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是专利号为ZL(略).X“保险箱装饰面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03年10月5日,曹某与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权独占许可合同》,许可原告以独占的方式享有该专利权,销售保险箱。2004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王某在昆明环城东路设立经营部,销售与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专利权相类似的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专利权。故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云南省范围内,销售FDG-A1/J-60、70、80、80S、100、100S、120、150保险箱;2、赔偿被告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4、被告在当地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道歉;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答辩称:原告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交纳专利年费凭证为复印件,且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缴纳收据,不能证明当年专利年费已经实际缴纳,当然不能证明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另外,原告提供的《专利权独占许可合同》虽为原件,但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许可合同复印件不一致,原告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独占使用专利有明显差别,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这些产品为洛阳市先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并且被告不清楚所销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和公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ZL(略).X“保险箱装饰面板”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人为曹某。被告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认可其真实性。这份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中涉及的专利权是存在的事实。同时,原告又提交了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曹某签订的《专利权独占许可合同》。庭审时原告没有提交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的原件,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庭审后,原告提交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的原件。被告认为该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认为原告不是《专利权独占许可合同》的合同签订当事人,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经本院比对,原告补充提交的原件与其在举证期限内和庭审时所提交及出示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的复印件,在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处存在显著的区别,二者并不一致,因此不能认定此合同的真实性,故原告无法证实其与专利权人曹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许可合同,故原告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是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合法享有人,并无权对该专利主张权利,因此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故其不符合作为本案原告的条件。由于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所以本案中的其他问题在此不再论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波华立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