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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强、被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丰培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相识,于2001年农历2月初2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登记结婚。于2002年农历6月初6生育一男孩,取名邱××。婚前虽然自由恋爱,但相互了解甚少,婚后又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相识,于2001年农历2月初2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登记结婚。于2002年农历6月初6生育一男孩,取名邱××。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原告曾在2007年起诉离婚后撤诉。另据原告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应当建立有良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但并不足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勇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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