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金培宏,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平强,固始县司法局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祖林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培宏、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性格粗暴嗜赌成性、夜不归宿,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牢,婚后发生争吵也是事出有因,被告并非嗜赌成性、夜不归宿,婚后感情较好。为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在固始县职高上学时自由恋爱,于2003年一同到北京务工并同居,2004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元月15日生育一女张欣然。婚后前期夫妻关系较好。自2008年10月以后,双方因分居生活并两地务工,夫妻感情开始有所疏远,且双方有时在共同生活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其他主张因陈某不一致,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虽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祖林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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