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原告庄某顺与原审被告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民再初字第7号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再初字第X号

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庄某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福建省福清市X镇X村庄某林X号。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庄某顺之子(全权代理)。

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园艺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东,湖南骄阳某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鹏,湖南骄阳某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36岁,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第三人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审原告庄某顺与原审被告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5日依法作出了(2005)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宁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2005)宁民初字第X号庄某顺与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8年4月29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命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熊志华、林利共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再审中,本院依法追加了袁某某、阳某某为第三人。本案原审原告庄某顺的委托代理人庄某某,原审被告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敬东、王飞鹏,第三人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第3人阳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原告庄某顺于2005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称,因原审原告庄某顺不具备招、投标资质,经朋友介绍,借用原审被告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到宁乡县朱良桥土地平整工程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承接土地平整业务,并约定原审原告全额包工包料,原审被告收取5万元管理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负责施工。工程中标后,原审原告以原审被告的名义与指挥部于2003年12月2日签订了《宁乡县朱良桥土地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当天委托朋友刘巡湘交纳押金8.9万元。2003年12月7日,原审原告即组织相关人员进场施工,并成立项目经理部。该工程于2004年6月28日完工。施工中,虽由原审原告施工并承担费用,但原审被告未委托原审原告为项目工程负责人,故原审原告仅从原审被告处支取部份工程款,而无法直接从指挥部支取工程款。至今尚有100万元(以审计结论为准)无法支取。

原审原告认为其仅借用原审被告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却实际组织人员施工并承担该施工中的所有费用支付,原审被告未实质参与施工,且已收取了管理费。故该案中因施工所获得的工程价款,应归原审原告所有。原审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以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从指挥部中标的第二标段的工程款归庄某顺所有。

2、请求判决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指挥部已领取的工程款返还给庄某顺。

3、诉讼费用由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05)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单位承包的宁乡县朱良桥土地平整工程第2标段的工程款及所交工程押金由被告单位与发包单位结算,归被告单位所有。

(二)由被告单位付给原告工程款140万元,被告单位已付给原告65.8万元,另已直接支付原告雇请的施工人员14.2万元,共计80万元,其余60万元,限被告单位在与工程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时立即支付。

(三)原告雇请的工程机械施工费用等开支归原告自行支付。

案件受理费x元,被告单位自愿负担。

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2007年3月9日,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事先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其项目部用于发放民工工资的帐户资金被宁乡县人民法院扣划16万元。项目部转来宁乡县人民法院(2005)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后,园艺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派人至宁乡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发现:园艺公司从未参与过原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该案中所有诉讼活动均由袁某某参加。袁某某既非公司员工,也未经公司授权,其伪造印鉴参与诉讼活动致使(2005)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明显错误。故请求撤销该调解书并重新审理本案。

再审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园艺建筑公司在长沙市工商局备案的档案及印章;2、园艺建筑公司使用的印章样本;3、园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4、(2005)宁民初字第X号卷宗的部份案卷材料(包括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答辩状、调查笔录、调解书等);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6、为鉴定支付的费用8193元票据;7、2003-2004年间公司财务进帐说明等。上述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再审人未参与本案所涉工程,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财务往来,也未参与原审诉讼,袁某某参与原审诉讼的公章系私刻所致。

原审原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新证据。

第三人袁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但提交了如下证据:1、内部承包协议;2、x元的收据;3、阳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4、介绍信复印件等。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袁某某从阳某某处转包工程,阳某某已收取费用。

上述证据均系原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有关新证据的规定。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到庭当事人均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均确认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再审查明:2003年12月2日,第三人阳某某以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宁乡县朱良桥土地整理工程指挥部签订了一份《宁乡县朱良桥土地整理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宁乡县朱良桥土地整理工程第二标段的土地平整施工工程。当日,阳某某又以园艺公司代表身份作为甲方又与作为乙方的第三人袁某某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方式:全额包工包料,甲方只收取工程造价的5%的管理费,不收任何其它费用,也不负责税金及其它任何费用,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袁某某负责工程的一切管理工作,乙方在工程质量要求内有充分自主权施工。资金调度由乙方袁某某自开帐户,乙方自由、合理调度资金。合同签订当日,阳某某收取了袁某某的内部承包管理费x元。2003年12月9日,该项目工程正式开工。庄某顺经人介绍,被雇请到工地进行机械施工。庄某顺因机械设备不够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租赁部份机械设备,参与了该土地平整工程的大部份施工。庄某顺施工中的相关费用均由袁某某支付并与其结算。完工后,庄某顺因与袁某某就结算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05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

原审诉讼中,袁某某出示了盖有“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签收了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及本院主持的调解等全部诉讼活动。2005年4月12日在本院主持下,袁某某、庄某顺就结算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2005年4月20日签收了(2005)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袁某某参与诉讼所出示的公章与招、投标合同书上使用的公章及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备案、使用的公章均不一致。

本院认为:1、原审诉讼中,袁某某虽以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原一审的全部诉讼活动,但因其参与诉讼的授权委托手续系私刻公章所致,原审被告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不知情,也未实际参与原一审的审理。故原一审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不是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再审人要求依法撤销(2005)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理由成立,其请求予以支持。

2、原审原告庄某顺系第三人袁某某雇请施工的人员,仅承担了大部份施工,其相关费用均由袁某某与其结算。庄某顺与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其相关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本案中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另行起诉。故其对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因主体不适格而应予驳回。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40条、第186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1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1、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2005)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2、驳回原审原告庄某顺的起诉。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庄某顺负担;再审案件受理9800元,鉴定费8193元,合计x元,由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命君

审判员林利

审判员熊志华

二00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谢卫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