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段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二看守所。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字(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市大祥区X路九子香辣蟹店员工宿舍休息时,见女员工房间内仅有被害人何某(女)一人,就窜至该房间内,抱住何某腰部,将何某倒在床上,按住其双手,用身体压住何,强行吻何某嘴,并撕烂何某前衣领口,把手伸进何某乳罩,抠摸何某乳房。对此,何某力反抗,咬伤段某嘴唇,并用手拼命抓段某全身。在此情况下,段某罢休。经法医学鉴定,何某左胸前近锁骨处见3㎝、2㎝二处擦伤,稍红肿;左腕背见2×1.5㎝青紫,压痛,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人刘某甲、姜某某、刘某乙证言、提取笔录、被害人何某被撕烂的衣服和受伤照片、被告人段某某的受伤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法医鉴定书、被告人段某某的身份证明、被害人何某出具的报告、询问笔录、城北派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猥亵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何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庭审中,被告人段某某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谢向辉

审判员唐美香

人民陪审员宋国成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马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