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宋若冰,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小凤,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航体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里中区甲X号。
原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航体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托代理人宋若冰、郎小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中航体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向被告采购高级模型直升机事宜签订了《模型器材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63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50.4万元首期款,但被告未能如期交付货物。2006年11月1日,具体负责从日本进口模型直升机的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宇意外身亡,被告表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06年11月6日返还原告货款21万元,尚欠29.4万元未予偿还。故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模型器材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货款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模型器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需方(原告)向供方(被告)采购高级模型直升机一架,合同总价款为63万元人民币,供方应在2006年6月27日前向需方提供所需器材,需方在签订合同后先付款80%(x元),待飞行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余款x)”。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x万元首期款,但被告未能如期交付货物。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06年11月6日返还原告货款21万元,双方并于2006年12月26日出具《模型器材购销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双方明确2006年11月1日被告负责人张宇遇车祸身亡,合同未执行完毕,被告已将首付款x元中x元退回原告帐户。其余货款至今未还。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模型器材购销合同》、关于北航与中航体模型公司“模型器材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说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原告陈述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被告原因不能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货款x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北京中航体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型器材购销合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中航体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款二十九万四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一十元,由北京中航体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爱京
审判员曹红卫
代理审判员芦超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婧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