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杨家园西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强某某,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市崇文区X街道办事处。
原告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崇文区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认为被告职工赵永顺所居住崇文区X村东里X号楼X门X号系由原告供暖,被告应为其职工交纳供暖费,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01年至2006年度所欠供暖费9614.82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备案名称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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