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曲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曲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柴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曲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柴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9月份经人介绍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叫柴某涛,由于孩子的出生,给家庭生活带来了困难。被告经常喝酒、赌博,回家后经常与原告生气,并且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特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柴某涛由被告抚养。

被告未答辩。

原告曲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户口本复印件3张,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夫妻关系,并且婚后生一男孩叫柴某涛,X年X月X日出生。

根据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曲某与被告柴某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男孩柴某涛,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在(略)柴某居委会建了一座二层楼,共九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婚生子柴某涛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与被告柴某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且婚后生育一男孩柴某涛已近16周岁,原、被告双方只是因为家庭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曲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严明

审判员:梁绍梅

审判员:周英杰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连东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