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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新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5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辽阳新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某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通州区X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经海七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辽阳新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9月2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4月7日辽阳公司与联东

公司订立大模板租赁合同,约定辽阳公司租赁联东公司大模板。合同订立后,联东公司违约,逾期交付租赁物,给辽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辽阳公司起诉要求联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20元及鉴定费x元,诉讼费由联东公司承担。

联东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因为辽阳公司违约,联东公司才延期交付租赁物,辽阳公司违约的情形为延迟付款、延迟技术交底,故不同意辽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辽阳公司原名称某辽阳市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2006年6月26日名称变更为辽宁英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3月27日名称变更为现名称。2006年4月7日,辽阳公司与联东公司订立建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辽阳公司租赁联东公司的建筑模板,在承租人预付租赁物押金20万元时合同生效(押金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否则发送或提取租赁物的时间相应顺延);租赁期限为自发送租赁物时开始至2006年10月30日;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应及时提供建筑和结构蓝图各1套,双方应于2006年4月15日前确定正式技术方案,如因承租人原因,正式方案不能及时确定或付款不及时,出租人发送租赁物的时间推迟;本合同开始发送租赁物的时间暂定为6月1日,如租赁物不能按时到达,出租方承担相应损失(因承租方原因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06年4月30日,辽阳公司通过电汇向联东公司支付20万元模板款。2006年6月12日辽阳公司与联东公司确定技术方案。2006年6月26日联东公司开始给辽阳公司发送模板。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辽阳公司与联东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因双方约定正式技术方案不能及时确定或付款不及时,出租人发送租赁物的时间推迟,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辽阳公司在给付预付款及确定正式技术方案均存在迟延情形,故联东公司迟延发送租赁物不违反合同约定。辽阳公司要求联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辽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辽阳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一审法院认定辽阳公司在给付预付押金以及确定正式技术方案存在迟延,属于错误的认定。1、合同约定交付押金的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并约定对于辽阳公司延后交付押金,联东公司可以顺延交付租赁物。事实上辽阳公司在2006年4月30日交付此款,合同自此生效,所以辽阳公司在4月30日给付押金,不够成迟延违约。2、联东公司2006年6月12日把技术方案制定出来,辽阳公司当天就给以了确定。所以原审判决错误的认定了辽阳公司确定正式技术方案存在迟延。第二、双方约定联东公司应该在6月1日交付租赁物,但是联东公司实际交付日期是在6月26日至7月9日,共延迟了39天。由于迟延交付租赁物,导致辽阳公司的工程停工。辽阳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于该损失进行鉴定,损失为x.12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辽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联东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该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该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第一、联东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迟延交付租赁物的行为。1、关于辽阳公司给付预付押金时间的问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06年4月10日之前,但实际上辽阳公司是在4月30日才给付的押金,联东公司有权依据合同顺延交付租赁物。2、关于正式技术方案时间的确定问题,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应及时提供建筑和结构蓝图各1套,双方应于2006年4月15日前确认正式技术方案,双方确认正式技术方案无误后,由出租人按图纸组织生产。如因承租人的原因,正式方案不能及时确定或付款不及时,出租人发送租赁物的时间推迟。”事实上,合同是在X年X月X日生效,2006年6月初辽阳公司将建筑和结构蓝图交给联东公司,双方确定技术方案日期是在2006年6月12日,联东公司在6月26日至7月9日交付租赁物。由于辽阳公司给付押金和给付建筑和结构蓝图都存在迟延的情况,所以联东公司顺延交付租赁物并无违约。第二,联东公司认为辽阳公司在起诉以前,单方制作的鉴定报告不具有真实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联东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电汇凭证、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核准变

更登记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联东公司交付租赁物的时间是否存在违约。第一、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辽阳公司给付预付押金存在迟延情形。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模版租赁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应及时提供建筑和结构蓝图各1套,双方应于2006年4月15日前确认正式技术方案,双方确认正式技术方案无误后,由出租人按图纸组织生产。如因承租人的原因,正式方案不能及时确定或付款不及时,出租人发送租赁物的时间推迟。”该条款约定辽阳公司应及时提供建筑和结构蓝图各1套,辽阳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何时以及是否及时向联东公司交付建筑和结构蓝图。双方在2006年6月12日确认正式技术方案,结合辽阳公司迟延给付预付抵押金的情形,联东公司顺延至2006年6月26至7月9日交付租赁物,其顺延交付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辽阳公司主张联东公司违约,逾期交付租赁物,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辽阳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五十一元,由辽阳新世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一百零二元,由辽阳新世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芦超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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