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与北京市通州区供销合作总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08960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供销合作总社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关大桥东(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宝琴,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宝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1988年12月,被告发出集资邀请,原告分别于1988年12月、1998年1月1等五次出资x元给被告。到2007年年底,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亦未退还原告出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出资x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共吸取原告陈某集资款x元,该投资款于2001年转到北京远景日化有限公司,对转给北京远景日化有限公司陈某表示认可,因此应当由北京远景日化有限公司承担返还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8年12月至1998年1月,原告陈某向被告(原名称某北京市通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共入股x元。被告收到原告入股金后,陆续给付原告股金红利。2006年2月,陈某退回入股金x元,被告至今未将剩余入股金x元返还原告陈某。

另查,被告于2001年3月1日交付北京远景日化有限公司股金x.64元。北京远景日化有限公司系由被告和国际远景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不同意被告将入股金转给北京远景日化有限公司,被告也未能提供原告同意转股的书面证据。

上述事实有收据、股金证、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并非被告股东,被告收取原告入股金,该入股金性质属于集资款,对于收取的集资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资金x元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陈某与被告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已将入陈某股金转给北京远景日化有限公司、应当由北京远景日化有限公司返还入股金的意见,因陈某并不同意转股,被告也未提供证明原告陈某同意转股的书面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供销合作总社返还原告陈某出资款一万八千五百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零六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三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供销合作总社负担一百三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吴宏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