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鼎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5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X#B座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乙,北京鼎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亿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鼎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曾昕、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思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3月2日,生亿行公司委托鼎思公司设计生亿行公司VI,双方签订了1份承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07年3月9日,鼎思公司按要求给生亿行公司交付了标志设计方案,2007年3月30日,生亿行公司收到并认可鼎思公司交付的全部VI项目,但生亿行公司拒付设计费。鼎思公司现诉至法院,要求生亿行公司给付设计费5万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生亿行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确认双方签约事实,生亿行公司已按约给付鼎思公司设计费3万元;第二,确认收到标志设计方案和20个项目的设计方案,但无法确认鼎思公司交付的VI设计方案是否完整,并且在VI项目中存在VI企业设计颜色无法喷绘、ppt模版、名片设计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故生亿行公司不同意鼎思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2日,鼎思公司与生亿行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生亿行公司委托鼎思公司进行生亿行公司VI设计,具体项目包括:基础设计规范、延展使用规范(办公用品类、礼品类、服装类、环境类、展示展览类)、再生样本系统等。标志设计方案5个工作日交付,其余VI设计项目方案60个工作日交付,费用8万元,付款方式为:标志设计方案认可后付1.5万元,20个项目认可并交付后付1.5万元,其余VI项目经生亿行公司认可并交付后付5万元,违约方须承担标的额10%的违约金。2007年3月9日,鼎思公司交付生亿行公司标志设计方案48个,生亿行公司予以认可;2007年3月12日,鼎思公司交付生亿行公司标志设计,生亿行公司签收,提出此LOGO图形确认,色彩调后再定;2007年3月30日,鼎思公司交付生亿行公司全部VI项目,生亿行公司经办人曲相源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VI项目收到并予以认可。生亿行公司已付款3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由于曲相源2007年3月30日签字的确认单上的4行文字反映的是不同公司、不同合同项下的内容,且第1行、第3行的首字未对齐,生亿行公司对该确认书上第1、2行与第3、4行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提出异议,申请一审法院对第1、2行与第3、4行打印文字形成时间的先后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对现有材料检验分析,无法对检材第1、2行与第3、4行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鼎思公司与生亿行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照执行。生亿行公司接受并认可鼎思公司交付的全部定作物,理应付清全部价款,其未依约付清全部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鼎思公司支付违约金。现鼎思公司依据双方订立的承揽合同书与生亿行公司经办人签认的确认单向生亿行公司主张合同余款5万元和违约金8000元,理由和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由于生亿行公司确认2007年3月30日确认单上曲相源签字笔迹的真实性,鉴定机关无法对该确认单上第1、2行与第3、4行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生亿行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鼎思公司于曲相源签字之后有在该确认单上添加文字、伪造证据内容的非法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收到VI设计方案、VI企业设计颜色、ppt模版、名片设计等的合理期限内向鼎思公司提出异议,生亿行公司仅以确认单上4行文字反映的是不同公司、不同合同项下的内容和第1行与第3行首字未对齐为由否认该确认单上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理由不充分,故该院对该确认单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生亿行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生亿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鼎思公司价款5万元及违约金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亿行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支持鼎思公司诉讼请求的重要证据为1张由当时生亿行公司的负责人曲相源签字的确认单,该确认单第1、2行为增加印刷的内容,第3、4行为对鼎思公司为生亿行公司提供的VI设计(即企业形象设计)的认可确认,该证据是鼎思公司伪造的。一审中,生亿行公司申请对该证据第1、2行与第3、4行形成时间的一致性进行鉴定。另一方面,生亿行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了鼎思公司的设计缺乏独创性、不正当限制设计使用范围等不适当履行。由于鉴定技术不够发达,鉴定结论为无法认定其是否为同一时间生成,即既不能肯定为同一时间生成,也不能肯定不是同一时间生成。但鉴定结论却明确表明了该证据第1行和第3行首字存在没有对齐的状况。一审法院认为无法鉴定出来也不能推翻鼎思公司的证据而判决生亿行公司败诉。生亿行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鼎思公司的诉讼请求。

鼎思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2007年3月30日的确认单是生亿行公司负责人曲相源给鼎思公司出具的,其说两个公司都是在一起的,都叫生亿行,也都是其经手的,所以就签在一起了,鼎思公司也就同意了。生亿行公司已经授予了曲相源相关权利,曲相源签字确认的行为代表生亿行公司。一审法院判决公平合理,鼎思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鼎思公司提交的承揽合同书、2007年3月9日、2007年3月12日、2007年3月30日确认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鼎思公司与生亿行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生亿行公司接受并认可鼎思公司交付的全部定作物,理应付清全部价款,其未依约付清全部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鼎思公司支付尚欠价款及违约金。生亿行公司认可2007年3月30日确认单上曲相源签字笔迹的真实性,因鉴定机关无法对该确认单上生亿行公司主张的第1、2行与第3、4行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而生亿行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鼎思公司就该确认单存在添加文字、伪造证据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定作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向鼎思公司提出异议,故生亿行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鉴定费二千元,均由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曾昕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晓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