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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

时间:2005-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达中民初字第129号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达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朗高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雍,男,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德福,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四川省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万源市司法局职工,住(略)。

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指定民三庭副庭长余兴兵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发华、代理审判员黎泽心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判员谢晓英代任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本院指定当事人于2005年10月8日前举证完毕。2005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于2005年9月19日前举证完毕,并向本院申请认可,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0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雍、何德福,被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1989年开始使用“洁柔”商标,生产“洁柔”牌纸巾纸、卫生纸,持续使用至今,并于1992年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证书。原告自生产“洁柔”纸巾纸、卫生纸以来,以现代化的生产技术、科学的管理的完善的售后服务,创建了我国纸巾纸、卫生纸知名品牌“洁柔”。原告的“洁柔”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利税、市场占有率在我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同时,“洁柔”产品以优良的品质出口到东南亚、欧洲、港澳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洁柔”牌纸巾在港澳的生活纸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之首。发展至今,原告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生产生活用纸企业,生产能力达到9.5万吨,创造年产值达8亿元。同时,“洁柔”商标产品在国内外也成为广大消费者高度信任、信赖指定购买的产品并获得诸多褒奖和荣誉:“洁柔”产品从1994年至今被国家轻工业局纸张质量监督检测站广东站授予“连续10年检测合格产品”;1995年10月被广东省造纸协会常务理事会核准为“造纸协会团体会员”;1997年12月“洁柔”产品获得中国轻工业总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站和广东省轻纺工业厅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质量检测合格飞鹰奖”;1998的9月通过“质量体系认证”;1999年10月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为“质量信得过企业”;2000年1月“洁柔”产品被中山市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山市十大名牌产品”;2000年5月“洁柔”卫生纸被湖北省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协会和武汉商业联合会确认为“湖北市场质量信得过品牌”;2001年6月“洁柔”产品被香港消委会品质调查后确定质量排名第一位;2001年7月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2001年“洁柔”产品被中国国际名牌商品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城市主导产品消费者调查委员会确认为“中国国际名牌商品”、“全国消费者(用户)商业信誉甲级企业”;2001年“洁柔”产品被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确认为“中国公认名牌”;2001年10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确认为“全国创名牌重点企业”;2001年11月被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认定为“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2002年1月“洁柔”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2002年2月被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2年11月被广东省轻工业协会认定为“质量效益型企业”;2003年1月获得“(略)、(略)国际标准认证证书”。2003年12月,“洁柔”产品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审查认定为“全国免检产品”;2003年12月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评为“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2003年12月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科技企业资格”;2004年7月被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评定为“AAA+级质量信用企业”;2004年10月原告被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评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称号。“洁柔”产品四年多总收入达到21亿元,上缴国家税收达6000多万元。“洁柔”商标四年来广告费投入达9000万元,原告在全国设立了8个生产公司、5个贸易公司;“洁柔”商标已经成为原告的代名词。然而随着“洁柔”知名度、美誉度的提高,一些不法厂商、销售商在商品商标上、商品包装、装潢上假冒、仿效等“傍‘洁柔’名牌”、“搭‘洁柔’便车”谋取非法利益的侵权违法行为也随之而来。近期,原告从四川省达州市的市场上获悉被告销售所谓的“洁柔洗手枧液”,是非常明显地想借助原告“洁柔”知名度、美誉度误导消费者购买的侵权产品,让消费者误以为被告销售的“洁柔洗手枧液”与原告有必然联系—即把该产品信以为真地认为系原告生产的“洁柔”产品。原告早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维权行动,此次维权仍势在必行,以确保“洁柔”品质永远纯洁和原告的“洁柔”驰名商标不被侵犯,所诉诸法律。综上所述,原告的“洁柔”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蓄意侵权,销售假冒的“洁柔”牌系列产品,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洁柔”注册商标专用权,使原告公司形象受损。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原告良好的声誉,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被告销售的判令“洁柔”牌洗手液的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依法认定原告注册商标“洁柔”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费用及律师费用;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对“洁柔”商标的知晓程度:

1、广东省轻纺工业厅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总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1997年12月16日为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公司所颁发的奖状,证明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公司所生产的A级中顺洁柔系列产品在1995年至1997年连续三年质量检测合格荣获“飞鹰奖”;

2、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1998年9月颁发的证书号为4403/(略)《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卫生纸、纸巾纸、卫生巾系列产品的生产制造,洗衣粉配制经质量体系标准评审合格;

3、湖北省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协会2000年5月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广东省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洁柔”纸品荣获2000年湖北市场质量合格卫生用品;

4、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2001年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柔牌卫生纸系列产品被确认为中国公认名牌产品;

5、中国国际名牌商品管理协会、全国城市主导产品消费者调查委员会2001年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洁柔、太阳牌生活用纸产品被确认为“中国国际名牌商品”;

6、湖北省统计学会2001年5月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柔生活用纸类系列产品被授予:湖北市场“绿色消费首先品牌”;

7、中山市人民政府2001年5月颁发的《获奖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洁柔牌卫生纸荣获2000年底“中山市十大名牌产品”;

8、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7月23日编号为X号《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皱纹卫生纸产品被确认为采用实物采标产品(有效期至2004年7月23日止);

9、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2001年9月17日颁发的第X号《消费者认可的生活用品》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柔牌卫生纸被推荐为“消费者认可的生活用品”;

10、广东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信得过企业证书》,证明广东省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广东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质量信得过企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1年10月颁发的《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确认为全国乡镇企业创名牌重点企业;

12、中国国际名牌商品管理协会、全国城市主导产品消费者调查委员会2001年11月联合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授予“商业信誉甲级企业”荣誉称号;

13、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2001年11月颁发的《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洁柔牌皱纹卫生纸被认定为2001年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

1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1月颁发的著名商标认定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洁柔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1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2年9月颁发的“广东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柔牌纸巾纸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05年8月止);

16、北京世标认证中心2003年1月22日颁发的《国际标准认证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卫生纸、纸巾纸的设计、制造和服务活动符合(略):1996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期至2006年1月21日止);

17、北京世标认证中心2003年9月18日颁发的《国际标准认证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卫生纸、纸巾纸的设计、制造和服务活动符合(略):2000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期至2006年9月17日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12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洁柔牌、太阳牌纸巾纸、卫生纸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批准免检(有效期至2006年12止);

19、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03年12月31日颁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具备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20、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2004年2月24日颁发的检测合格《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A等“中顺洁柔”生活用纸系列产品1994-2003年连续十年检测合格;

21、广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7月颁发的粤府证(2004)X号《百强民营企业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荣获2003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

22、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2004年7月颁发的《质量信用企业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评定为2004年度AAA+级质量信用企业;

23、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2004年10月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被授予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

24、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2004年10月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授予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

25、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清(略)号(证书),证明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被评为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26、湖北省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协会、武汉商业联合会颁发的《湖北市场质量信得过品牌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洁柔”系列纸巾被确认为湖北市场质量信得过品牌;

27、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2005年9月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柔牌生活用纸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其有效期至2008年9月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02年7月17日、2002年9月11日、2002年6月11日、2004年1月7日、2004年1月28日、2004年6月9日、2004年6月16日、2004年6月23日、2004年10月13日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洁柔纸巾包装纸、洁柔面子纸包装纸、洁柔SOFT纸巾包装、洁柔蝴蝶迷你纸巾包装袋、洁柔绿叶迷你纸巾包装袋、洁柔蓝格卫生纸包装膜、洁柔蓝格标准套装纸巾包装、洁柔蓝格迷你套装纸巾包装袋、洁柔(略)卫生纸包装膜、洁柔马蹄莲卫生纸包装膜、洁柔紫蝶卫生纸包装膜、洁柔蓝宝石卫生纸包装膜、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29、中国优秀企业网——公认名牌数据库资料,证明生产洁柔牌纸制品的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公认为中国优秀企业。

第二组证据:证明“洁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1、商标注册情况及续展情况、商标注册证,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洁柔”注册商标的持续时间从1992年第一次商标注册开始到最后一次商标注册长达13年之久;

2、中顺纸业集团的生产及消费市场分布图(仅提供部分),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洁柔”系列产品在浙江省已开发22个县市、山东省已开发36个县市、四川省已开发22个县市其中包括达州市、广东省已开发58个县市。广东省的市场容量达(略)吨/年、四川省的市场容量达(略)吨/年、山东省的市场容量达(略)吨/年、浙江省的市场容量达(略)吨/年,其产品消费人群已达近五亿人。

第三组证据:证明“洁柔”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1、“洁柔”牌蝴蝶系列卷纸、盒巾纸、面巾、“洁柔”餐巾纸、厨房专用纸、“洁柔”牌红花系列卷纸、面巾、盒巾纸、“洁柔”牌(略)系列卷纸、面巾、“洁柔”牌精品系列紫、红、绿卷纸、“洁柔”牌面子系列卷纸、面巾、盒巾、“洁柔”牌环保系列卷纸、面巾、“洁柔”牌花香系列卷纸、盒巾纸、“洁柔”牌蓝格、百合、碧海、郁金香系列卷纸、盒巾纸、餐纸、“洁柔”牌纸蝶系列卷纸、盒巾、“洁柔”牌马蹄莲系列卷纸、盒巾、“洁柔”牌绿叶系列卷纸、面巾纸、盒巾纸、“洁柔”牌菊花系列卷纸、盒巾、面巾、C&S系列(国际)卷纸、盒巾纸、“洁柔”牌酒店、高级会所专用卷纸盒巾纸的宣传图片,证明“洁柔”牌纸品其种类繁多、齐全、应有尽有,广泛用于高级酒店、会所、厨房专用、生活专用,并大量销往国际市场,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欢迎;

2、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电视开发公司第十一摄制组于2001年1月11日订立的《电视专题片合同书》、中山市中顺集团有限公司与人民画报于2001年5月23日订立的《认刊合同书》、中山市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尊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8日订立的《广告发布合同》、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红广告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8日就举行“中顺与您共创明天——中顺2002年年终订货会暨年终表彰大会”订立的《合同》、广东中顺纸业集团公司与香港卡富制作公司订立的巴士车身及巴士内电视广告制作发布合同、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东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的4月16日签订的大巴车身《广告业务合同》、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明效广告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签订的新处境喜剧“皆大欢喜”之冠名赞助合同、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山市X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于2003年11月5日签订的广告太阳伞《广告制作合同》、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参加第二届中国(深圳)消费商品采购大会的“参展商报名表”、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通图像制作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7日就“广州F3超级单层全车”广告发布合同及与北京通成推广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04年1月14日和2004年2月3日的补充协议、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诺创艺广告有限公司订立的《广告制作合同》、中山市体育局200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举行中山市2004年“中顺洁柔杯”全民健身迎春长跑活动的通知》及“活动人数分配表”和“宣传方案”、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盾国信管理研究中心于2003年11月签订的《国家免检产品大型画册》入编协议书、第七届中国青少年国际标准舞全国锦标赛组委会与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3日签订的《第七届全国青少年国际标准舞锦标赛赞助协议书》及附件、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盛天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5日签订的《100集“皆大欢喜”产品赞助合约书》、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东盛天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签订的《“继续无敌奖门人”之产品赞助合同》、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盛天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5日签订的《有关2004年第四季之电视广告合同书》、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成推广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2年11月28日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盛天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栋笃神探”之产品赞助合约书》、绿草堂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与香港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签订的《广告合约书》、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盛天国际广告有限公司2004年5月12日签订的《有关2004年下半年之产品赞助广告合约书》,证明原告为宣传其“洁柔”商标,从2000年起不断通过电视广告、摄制专题片、协助摄制影视、举办大型体育、娱乐活动、租用公共汽车等广告载体,分别在广东、上海、北京、香港等地发布宣传广告,并通过广东、上海、北京、香港等地的电视台向全国各地及世界各地发布广告。

第四组证据:证明“洁柔”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1、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郊工商公安字(2000)字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南昌市郊桃花雅治纸制品厂从上海路辉煌印刷厂购进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公司注册商标图形相同的餐巾纸包装,进行加工生产餐巾纸,受到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的处罚;

2、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樟处字(200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东莞市东盛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在东莞市X镇X路X号销售假冒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洁柔”注册商标卫生卷纸受到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3、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连工商公案字(2002)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连云港市X区洁柔纸品加工厂,擅自使用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加图形作为其生产、销售的同种商品餐巾纸商标,受到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沪工商浦案处字(2002)第(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上海康达纸业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X镇X村第十二生产队的租赁场地内,自行设计包装物,包装销售带有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洁柔”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的行政处罚;

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沪工商浦案处字(2003)第(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上海开达洗涤化妆用品有限公司擅自收购上海康达纸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带有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洁柔”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再利用烟草系统下属的烟草网络销售出去,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的行政处罚;

6、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函》,证明上海利民日用纸制品厂擅自生产销售标注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洁柔”字样的卫生纸,被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依法查处;

7、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工商标处字(200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郑珠明擅自以未核准登记注册的“汕头特区中纸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加工抽取式面纸和印制产品目录,受到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8、博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博工商标案字(2002)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博罗县润因商行擅自购进由东莞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冒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受到博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第五组证据:证明“洁柔”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2004年12月6日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洁柔”、“C&S”、“太阳”牌系列生活用纸产品在中国生活用纸行业居第四位、产品质量为A级合格品,2003年生活用纸产量达(略)吨、销售量(略)吨、工业总产值8亿元销售收入8亿元、利税总额6000万元;

2、2003年5月16日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洁柔”、“C&S”、“太阳”牌系列生活用纸产品在中国生活用纸行业居第四位、产品质量为A级合格品,2002年生活用纸产量达(略)吨、销售量(略)吨、工业总产值(略)万元、销售收入(略)万元、利税总额3825万元;

3、2002年4月18日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洁柔”、“C&S”、“太阳”牌系列生活用纸产品在中国生活用纸行业居第四位、产品质量为A级合格品,2001年生活用纸产量达(略)吨、销售量(略)吨、工业总产值4亿元、销售收入4亿元、利税总额3600万元;

4、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天天纸业有限公司在广东中山市X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16类卫生纸商品上的第(略)、(略)号洁柔商标许可四川成都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1998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止;

5、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在广东中山市X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16类卫生纸商品上的第(略)、(略)、(略)号洁柔商标许可广东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1999年5月1日-2005年5月1日止;

6、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绿草堂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在广东中山市X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16类卫生纸商品上的第(略)、(略)号洁柔商标许可绿草堂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使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1999年6月1日-2005年6月1日止;

7、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顺明兴纸业有限公司在广东中山市X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16类卫生纸商品上的第(略)、(略)、(略)、(略)号洁柔商标许可山东中顺明兴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2000年10月1日-2005年10月1日止;

8、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中顺纸业有限公司在广东中山市X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16类卫生纸商品上的第(略)、(略)、(略)、(略)号洁柔商标许可江门市新会中顺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2001年6月1日-2005年6月1日止;

9、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韶关市中顺纸业有限公司在广东中山市X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16类卫生纸商品上的第(略)、(略)、(略)号洁柔商标许可韶关市中顺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2002年9月1日-2005年9月1日止;

10、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中顺纸业有限公司在广东中山市X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16类卫生纸商品上的第(略)、(略)、(略)、(略)号洁柔商标许可珠海中顺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2001年6月1日-2005年6月1日止;

11、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中顺鸿昌纸业有限公司在广东中山市X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16类卫生纸商品上的第(略)、(略)、(略)号洁柔商标许可湖北中顺鸿昌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2004年8月1日-2005年8月1日止;

12、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顺孝丰纸业有限公司在广东中山市X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16类卫生纸商品上的第(略)、(略)、(略)、(略)号洁柔商标许可浙江中顺孝丰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2001年6月1日-2005年2月1日止。

第六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洁柔”商标的侵权:

1、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2005年8月25日出具的《收据》,证明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收取太阳坡农庄购买“洁柔洗手枧液”购买款50元,证明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对外销售“洁柔洗手枧液”的行为;

2、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8月29日写给刘学文先生的《答谢消费者》信,证明消费者刘学文买到“洁柔洗手枧液”后向广东中顺集团有限公司咨询,广东中顺集团有限公司才知道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在万源市场上公开销售“洁柔洗手枧液”;

3、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9月13日向刘学文的调查笔录,证明①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8月29日写给刘学文先生的《答谢消费者》信,证明消费者刘学文买到“洁柔洗手枧液”后向广东中顺集团有限公司咨询,广东中顺集团有限公司才知道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在万源市场上公开销售“洁柔洗手枧液”;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柔”商标产品已受到消费者的亲睐,消费者是基于对“洁柔”商标的信赖,才去购买“洁柔洗手枧液”的。②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对外公开销售“洁柔洗手枧液”,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③刘学文已将购买“洁柔洗手枧液”的相关票据和所购的“洁柔洗手枧液”以及广东中顺集团有限公司给刘学文的书信交给了调查律师;

4、“洁柔洗手枧液”实物一瓶,证明①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柔”商标产品已受到消费者的亲睐,消费者是基于对“洁柔”商标的信赖,才去购买“洁柔洗手枧液”的。②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对外公开销售“洁柔洗手枧液”,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

被告徐某辩称,被告销售的“洁柔洗手枧液”与原告注册的“洁柔”商标产品不是同类产品,系跨类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且,被告仅购进“洁柔洗手枧液”五箱计20瓶在自己的好利安自选屋进行销售,获利微薄,对原告的“洁柔”注册商标未造成大的不良影响,故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被告实际销售“洁柔洗手枧液”可能给原告的“洁柔”注册商标造成负面影响,被告表示已经停止销售“洁柔洗手枧液”,并当场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徐某未举证。

本院经组织当事人庭审质证,被告徐某对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举证的第一至第五组证据和第六组证据中的第1、2、X号证据无异议。对第六组证据中的第X号证据质证认为,该证据系证人证言,证人刘学文未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出庭作证,其证词的真实性无法判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举证的第一至第五组证据和第六组证据中的第1、2、X号证据被告徐某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对原告举证的第六组证据中的第X号证据系证人证言,原告未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也未说明不出庭作证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规定,对证人刘学文的证词应当结合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8.29写给刘学文先生的《答谢消费者》信综合考虑,认定刘学文证言的证明内容与《答谢消费者》信的内容基本一致。

根据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徐某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1992年6月30日,广东顺德县X镇振华乐莘纸类工艺制品厂申请注册了“洁柔”牌文字注册商标,证号为(略)号,该注册产品属于第16类,即卫生纸类。1997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公司受让“洁柔”文字注册商标。1998年12月7日,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公司申请注册了“洁柔”文字与图形相结合的注册商标,证号为(略)号,该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即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用纸或纤维制成)、婴儿纸餐巾、纸餐巾、纸桌布、纸制洗脸巾、纸垫、桌上纸杯垫、啤酒杯垫。1999年2月7日,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注册了新的“洁柔”文字与图形相结合的注册商标,证号为(略)号,该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与第(略)号注册商标证相同。2000年6月7日,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公司又再次设计并申请注册了新的“洁柔”文字与图形相结合的注册商标,证号为(略)号,该商标注册证仍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即卫生纸、纸巾、纸制洗脸巾,纸或纤维制婴儿纸尿布(一次性)、纸手帕、纸桌布、纸垫、纸制抹布,卸装纸巾。2000年3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受让第(略)号文字注册商标和第(略)号、(略)号“洁柔”文字与图形结合注册商标。又于2000年12月7日核准了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受让第(略)号“洁柔”文字与图形结合注册商标。

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洁柔”注册商标自1992年注册持续使用至今长达13年。目前,原告在全国设立了8个生产公司、5个贸易公司,“洁柔”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9.5万吨,创造年产值达8亿元,“洁柔”产品四年多总收入达到21亿元,上缴国家税收达6000多万元。自2000年以来,“洁柔”商标的广告费投入达9000万元。原告的“洁柔”注册商标已经授权使用许可四川省成都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绿草堂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山东中顺明兴纸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中顺纸业有限公司、韶关市中顺纸业有限公司、珠海中顺纸业有限公司、湖北中顺鸿昌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顺孝丰纸业有限公司使用许可。随着“洁柔”系列产品行销全国各地海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原告的“洁柔”商标已为广大消费者认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开发的“洁柔”系列产品的销售量、利税、市场占有率在我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据原告提供的中顺纸业集团的生产及消费市场分布图(仅提供部分),反映出原告的“洁柔”系列产品在浙江省已开发22个县市、山东省已开发36个县市、四川省已开发22个县市(其中包括达州市)、广东省已开发58个县市。广东省的市场容量达(略)吨/年、四川省的市场容量达(略)吨/年、山东省的市场容量达(略)吨/年、浙江省的市场容量达(略)吨/年,其产品消费人群近五亿人。“洁柔”产品从1994年至今被国家轻工业局纸张质量监督检测站广东站授予“连续10年检测合格产品”;2001年6月“洁柔”产品被香港消委会品质调查后确定质量排名第一位;2001年7月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2001年“洁柔”产品被中国国际名牌商品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城市主导产品消费者调查委员会确认为“中国国际名牌商品”、“全国消费者(用户)商业信誉甲级企业”;2001年“洁柔”产品被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确认为“中国公认名牌”;2001年11月被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认定为“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2002年1月“洁柔”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2002年2月被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3年1月获得“(略)、(略)国际标准认证证书”。2003年12月,“洁柔”产品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审查认定为“全国免检产品”;2004年7月被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评定为“AAA+级质量信用企业”称号等等。

被告徐某系四川省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经营业主。2005年8月,被告徐某在其店铺内销售“洁柔洗手枧液”。同月25日,刘学文在万源市好利安自选屋购买一瓶“洁柔洗手枧液”后,向原告去函核实该“洁柔洗手枧液”产品是否系原告所生产的“洁柔”产品。原告知情后,遂以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被告徐某就其销售“洁柔洗手枧液”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当面向原告致歉后,原告当即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洁柔”商标于1992年申请注册至今已经使用13年。其间,由于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妥善经营,“洁柔”卫生纸系列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占有重要份额,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洁柔”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其产品质量好,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在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的规定,认定原告的“洁柔”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徐某在其店铺内销售的“洁柔洗手枧液”突出使用“洁柔”文字,该产品的文字标识与原告商标的文字一致,且该产品与原告的“洁柔”产品同样为日常消费品,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出发,易误认为标有“洁柔”名称的产品系原告生产或该生产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被告徐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在审理中未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对其主张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可根据被告的侵权情节判决其酌情赔偿。对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的维权费用及律师费用,因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洁柔”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洁柔洗手枧液”,并赔偿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徐某赔偿维权费用及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1053元,共计4563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兴兵

审判员刘发华

代理审判员黎泽心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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