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与北京胜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8714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腾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北京市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胜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紫荆豪庭X楼A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胜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教委)与被告北京胜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朝阳教委代理人王志刚、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朝阳教委诉起称:2001年9月11日,朝阳教委与房地产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在朝阳区X路原胜古庄小学校区筹建北京市朝阳区外语小学。2002年12月9日,朝阳教委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建学校招生第一年,房地产公司向朝阳教委支付国有资产占用费5万元;新建学校招生第二年房地产公司向朝阳教委支付国有资产占用费10万元;自新建学校招生第三年起,房地产公司每年向朝阳教委支付国有资产占用费17万元。付款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如预期则每超过1个月增加总额(17万元)的10%支付。2005年8月,新建学校投入使用。房地产公司按约定陆续支付了第一、二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但2007年11月15日应支付的国有资产占用费17万元,至今未付。故朝阳教委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国有资产占用费17万元及违约金8.5万元(自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5月15日,每月1.7万元)。

被告房地产公司答辩称:房地产公司与朝阳教委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属实。当时教委催促房地产公司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开学,一年中基本上没有学生上课,并且生源不足教学状况也不好,希望将2006至2007年度的国有资产占用费顺延到2008至2009年度。对违约金约定的标准没有异议,但是房地产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1日,房地产公司与朝阳教委签订协议书,约定在朝阳区X路原胜古庄小学校区,筹建“北京朝阳区外语小学”(以下简称外语小学);外语小学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房地产公司占90%、朝阳教委占用10%。所有注册资金由房地产公司承担。作为合作条件,朝阳教委提供办学场地的使用权和现有的教学设施;外语小学是由房地产公司申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校;房地产公司应提供外语小学办学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外语小学的4700平米新校舍的建设、配套教学设备、图书等教学设备和器材,学校生活设备、小学办公设备,广告宣传等办学所需一切费用。朝阳教委提供外语小学办学场地及现有的胜古庄小学2700平米教学楼。朝阳教委保证小学教室设施基本完备。在房地产公司进行新校舍的建设工程中,朝阳教委妥善安排现有在校学生、教职员工并协助房地产公司安排有关的施工事宜;合同合作期限为30年,合作期满后房地产公司有继续办学的优先权。2002年12月9日,朝阳教委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2001年9月11日签订的关于胜古庄小学改建的协议书,签订如下补充协议,房地产公司每年向朝阳教委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17万元,考虑到房地产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胜古庄小学的扩建工作以及新建学校招生不确定因素,上述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支付金额进行如下调整:1、自新建学校正式招生的第一年,房地产公司向朝阳教委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5万元;2、自新建学校正式招生的第二年,房地产公司向朝阳教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10万元;3、自新建学校正式招生的第三年开始,房地产公司每年向朝阳教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17万元;房地产公司付款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前,如预期则按每超过1个月增加总额(17万元)的10%支付。2005年8月,外语小学建成并投入使用。2005年11月,房地产公司向朝阳教委交纳了2005年至2006年度的国有资产占用费5万元。2006年11月,房地产公司向朝阳教委交纳了2006年至2007年度的国有资产占用费。2007年至2008年度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经朝阳教委多次催要,房地产公司未向朝阳教委交纳。

上述事实,有房地产公司与朝阳教委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固定资产转出转入明细表、催款通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朝阳教委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内容具体、明确,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房地产公司与朝阳教委签订的补充协议,房地产公司应于2007年11月15日前,向朝阳教委交纳2007年-2008年度的国有资产占用费17万元。房地产公司逾期未向朝阳教委支付此款项,属于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朝阳教委支付违约金。对朝阳教委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17万元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北京胜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占用费十七万元。

二、北京胜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违约金八万五千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六十三元,由北京胜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华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齐鑫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