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沧县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与北京全路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3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县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罗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沧县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业务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全路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X号楼XF。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全路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沧县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沧县华东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全路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路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宁勃、郑伟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沧县华东厂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6月份,沧县华东厂与全路光公司建立加工承揽业务关系,由沧县华东厂为全路光公司加工供应机箱。至2007年12月10日,全路光公司尚欠沧县华东厂货款x元。因此,沧县华东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全路光公司给付加工费x元。

全路光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沧县华东厂的诉讼请求,其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确实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但并未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沧县华东厂称全路光公司没有结款,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沧县华东厂与全路光公司达成口头合同,约定由沧县华东厂为全路光公司加工制作机箱。2006年11月2日,沧县华东厂出具《沧州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发(收)货明细表》,该表中记载:产品名称为大机壳、小机壳,数量为各1000个,累计金额为x元。2006年11月3日,全路光公司员工彭静明在该表的收货人处签名,并注明“待协调”。2007年3月16日,全路光公司员工彭静明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机箱50套×150=7500,帮忙返修机箱10×50=500,款项合计8000元,发票已开未结帐。2007年12月10日,沧县华东厂出具《沧州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发(收)货明细表》,该表中记载:产品名称为机箱,数量为60台,累计金额为9000元。2007年12月11日,全路光公司员工徐凤在该表收货人处签名。2007年7月25日,全路光公司员工罗某丙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有沧县华东发票1张,此发票号:x于2007年3月11日开发票,额8000元已结7000元(07年7月25日),余1000元未付,发货明细1张,06年11月2日,x元票未开款未付。

2006年11月21日,全路光公司向沧县华东厂付款2250元,沧县华东厂员工罗某乙在支出凭单上签字确认,该凭单上记载:即付沧州华东电子机械有限公司20机架15台×150,计人民币2250元。

2007年3月22日,全路光公司向沧县华东厂付款7500元,沧县华东厂员工罗某乙在支票存根上签字确认。

2007年7月25日,全路光公司向沧县华东厂付款7000元,沧县华东厂员工罗某乙在支票存根上签字确认。

2008年2月29日,全路光公司员工彭静明致电沧县华东厂员工罗某乙,谈话中彭静明称:“那2000个壳子本来就是上次拉过来,不是后来你又拉回了吗”,罗某乙称:“拉回来,拉回来我知道。往回来过去,我记得”。彭静明称:“拉过去后你就没有拉过来过,是吧,一直是你在经手,其他人又没接触这事”,罗某乙称:“明天问问会计看”。

一审庭审中经询问,沧县华东厂认可其证据1收条上记载的8000元全路光公司已支付7000元,尚欠1000元,全路光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全路光公司表示沧县华东厂证据1中2007年12月10日明细表中记载的9000元已付,是整体付款,沧县华东厂对此予以否认。沧县华东厂表示双方的付款方式是先送货后付款,全路光公司表示对此因经办人现在已经离开公司,没有看到双方的合同,因此对付款方式不清楚。

再询,全路光公司表示在证据2电话录音中所指的那批货是指价值x元的机壳。沧县华东厂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沧县华东厂与全路光公司之间达成的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案中沧县华东厂主张的诉讼标的由三部分组成,该院逐一加以论述:第一部分,2007年3月16日全路光公司员工彭静明出具的收条中记载的8000元,沧县华东厂表示全路光公司已付7000元,尚欠1000元未付,全路光公司对此予以认可。第二部分,沧县华东厂2007年12月10日《沧州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发(收)货明细表》中所记载的9000元,全路光公司表示该部分货款已支付,系整体付款,沧县华东厂予以否认。一审庭审中经询问,全路光公司表示该公司自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共向沧县华东厂分三次付款x元。经查,以上三次付款时间均早于2007年12月10日。关于双方付款方式,沧县华东厂表示是先送货后付款,全路光公司对此未做出明确回答,但并未予以否认。该院认为沧县华东厂所述的付款方式符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在全路光公司对此未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院认可沧县华东厂所述的付款方式。根据这一付款方式,沧县华东厂在2007年12月10日送货后,全路光公司未提交在此之后的付款凭证,因此该院对全路光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全路光公司应向沧县华东厂支付该笔加工费。第三部分,沧县华东厂2006年11月2日《沧州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发(收)货明细表》中所记载的x元,全路光公司表示该批货物已退货,并提交了该公司员工彭静明与沧县华东厂员工罗某乙的通话记录,在双方通话中,彭静明明确提到货物2000个机壳已被沧县华东厂拉回且未再送回,罗某乙表示:“拉回来我知道”,由此可以证明全路光公司与沧县华东厂之间发生了退货。关于所退货物是否为第三部分所涉的价值x元的机壳,经查明2006年11月2日《沧州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发(收)货明细表》中记载的货物名称为机壳,数量为2000个,与通话记录中彭静明所述吻合,沧县华东厂经询问表示双方之间未发生过退货,可以证明除该院查明的2000个机壳外沧县华东厂亦认可未有其他退货情况发生,因此该院认定沧县华东厂与全路光公司之间发生的退货即为第三部分所涉的价值x元的机壳。沧县华东厂在退货后仍主张该笔货物的货款,该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沧县华东厂在履行加工义务并将货物交付全路光公司后,全路光公司未全部支付加工费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全路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沧县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加工费一万元;驳回沧县华东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沧县华东厂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全路光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是经过加工剪切拼接而成的,不是原来通话的实际内容。一审法院在没有对该录音证据进行充分审查的情况下就予以采信是不正确的;2、《发货明细表》中“待协调”是指付款时间待协调,而不是退货待协调。退货应当有书面凭证,并且全路光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出具的证明也能说明全路光公司确认欠款的事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全路光公司承担该案及一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全路光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在二审审理中,全路光公司认可收到2007年3月16日和12月10日共1万元货物,但未付款。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沧县华东厂与全路光公司之间达成的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沧县华东厂要求全路光公司给付的欠款分三部分,对于2007年3月16日和2007年12月10日全路光公司所欠沧县华东厂加工费共1万元,双方无争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全路光公司向沧县华东厂支付该笔加工费并无不当。双方争议的是2007年11月2日《沧州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发(收)货明细表》中所记载的x元欠款,依据全路光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一审时均认可除《沧州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发(收)货明细表》中记载的2000个机壳外未再发生任何退货,且只有该明细表收款人处全路光公司人员注明“待协调”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沧县华东厂与全路光公司之间发生了退货的事实,未支持沧县华东厂该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沧县华东厂上诉关于全路光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据是经过加工剪切拼接而成,明细表中的“待协调”是指付款时间待协调,而不是退货待协调的理由,因沧县华东厂无有效证据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八元,由沧县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负担八十八元(已交纳),由北京全路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八元,由沧县华东电子机械配件厂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阴虹

代理审判员宁勃

代理审判员郑伟华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卫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