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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满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2156号

原告北京文满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路X号雁栖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欣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喜文,北京市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文满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满原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文满原公司诉称:2007年11月7日,金升公司从文满原公司购进了价值x元的白牛皮纸。文满原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至金升公司后,金升公司的工作人员郭学鹏接收了货物,但金升公司未支付相应货款,现文满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升公司给付货款x元及利息2791.1元(从2007年11月7日起至2008年9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金升公司辩称:金升公司没有收到文满原公司所述的该批货物。郭学鹏不是金升公司的员工,金升公司也没有委托过郭学鹏从文满原公司处购进过货物。所以不同意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文满原公司虽称其与金升公司存在买卖关系,但其向本院提交的出库单中只有郭学鹏的签字,在金升公司不认可郭学鹏系其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文满原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金升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金升公司亦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金升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文满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阮健

二O0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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