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与余某甲、郑某、周某某、徐某某、文山州雄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X镇卧龙小区。

负责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甲(又名余某清),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余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兴祥,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又名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敬诚,文山州司法局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州雄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文山县X镇X路三鑫建材城旁安全小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周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文山州财产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某甲、郑某、周某某、徐某某、文山州雄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州雄丰汽车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寻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余某甲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文山州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内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费等各项损失x.07元,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及监护人连带赔偿。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9月2日,被告郑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云x号“十征”牌中型自卸货车由寻甸县城驶往六哨乡方向,15时50分,当被告郑某驾车行至土金线K26+500M交叉路口段,遇被告周某某无证驾驶云x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徐某才、原告余某甲由道路左侧驶往金河公路,双方避让不及,致云x号车车头与云x号车右侧脚踏板处相撞,造成徐某才、原告余某甲、被告周某某受轻伤,云x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寻甸县交警大队勘验确定:被告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郑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徐某才、原告余某甲无责任。伤者原告余某甲被送到寻甸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骨折,住院治疗28天,用去住院费8213.07元。经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余某甲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并评估后期医疗费为6500元。在原告余某甲医治中,被告郑某已支付3500元。

另查明,云x号车辆与被告文山州雄丰汽车公司系挂靠关系,该车已向被告文山州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x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从2007年4月13日至2008年4月12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事故中,因云x号车辆已向被告文山州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虽未有人员死亡,但已造成伤者一定伤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除财产损失外,被告文山州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云x号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x元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被告文山州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该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且三人均向本院起诉,经开庭审理后依法确认三人的有效费用总额也未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x元,故被告文山州财产保险公司应按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直接承担原告的有效费用。因原告余某甲的费用未超过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故其他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某已支付的费用,应在总额中扣减。综上,原告余某甲应支持的费用为:医疗费8213.07元、护理费(28×35.6)99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15)420元、伤残费4500元、后期医疗费65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酌定)100元,合计x.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在云x号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某甲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费等x.87元,扣减郑某已支付的3500元,实际赔偿x.87元;二、驳回原告余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1、上诉人只与机动车所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受害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的权利。因此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应驳回被上诉人余某甲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判决误解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错误的将x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同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进行了合并,又将非保险赔偿费用项目计算到保险赔偿责任中。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余某甲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郑某答辩称:一审判决错误,对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检验费等有异议,但未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文山州雄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审理,但其提交书面材料称:车主被上诉人郑某与其系挂靠关系,根据双方签定的《车辆挂靠协议》,车主在交通运输中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车主自负,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上诉人周某某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审理,但其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徐某某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审理,但其提交书面材料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另,根据寻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上诉人徐某某系云x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中,云x号车辆已向上诉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伤残,故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在云x号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及按项赔偿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且三人均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依法确认三人的合法费用总额并未超过保险限额,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被上诉人余某甲的损失,其他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经查,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确认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上诉人余某甲医疗费8213.07元、护理费99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伤残费4500元、后期医疗费65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酌定)100元,合计x.87元,扣减被上诉人郑某已支付的3500元,实际赔偿x.87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荆瑛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