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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茶九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茶九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金实小区X村X号云南云茶茶叶交易市场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安,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谦,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昆明市蒹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略),身份证编号:x。

上诉人云南云茶九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2006年12月16日,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和云南省茶叶商会向云南省农业厅提交《关于举办“首届中国云南普洱茶王暨精品全国巡展大型活动”的报告》,确定成立“首届中国云南普洱茶王暨精品全国巡展大型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工作组成员由商会及其它业务单位联合组成。同年12月29日,云南省茶叶商会和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出具《首届中国云南普洱茶王暨精品全国大型巡展活动(昆明站)活动执行方案》,方案确定该次活动的主办单位为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和云南省茶叶商会,承办单位为本案原告云南云茶九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昆明蒹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确定被告郭某某为组委会副秘书长和招商部主任。2007年3月10日,组委会秘书处员工李璟将秦皇套装5件40套及唐宗套装5件40套共计80套茶王茶放于组委会X号办公室,并书面说明:“郭某师:鉴于大会议室需开会使用,现将已装普洱茶王生熟各五件寄交你办公室(X室),望妥善保管为盼。秦皇套装:5件X8套件=40套(每套内含熟:饼砖沱各一个)。唐宗套装:5件X8套件=40套(每套内含生:饼砖沱各一个)。”郭某某对上述书面说明签字并注明:“由郭某男负责接收保管,如有损失,负赔偿责任”,随后组委会员工郭某男签字并注明:“生茶王5件,熟茶王5件,已收。”2007年5月11日,李璟由于工作对接需要出具情况说明,并申请组委会为其签发一份对郭某某的告知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其归还上述寄存物品。同日,郭某某签收了由组委会发出的关于办理秦皇及唐宗80套茶叶套装归还手续的《告知函签收单》,并注明“同意,鉴于郭某男到北京出差,30日内处理完成”。2008年1月5日,甲方云南省茶叶商会和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与乙方(原告)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就郭某某未返还80盒精品茶王茶一事委托乙方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向郭某某追索组委会的80盒精品装茶王茶,并特别授权乙方办理与此有关的一切诉讼事务;乙方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乙方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甲方。另查明,该80盒精品茶王茶系组委会所有。组委会并未办理相关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和云南省茶叶商会均办理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此,原告云南云茶九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向原告返还80盒精品装茶王茶。

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所有权人请求侵权方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所有权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认可该80盒精品茶王茶系组委会所有,因此组委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组委会并未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未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而组委会的主办单位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和云南省茶叶商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组委会的主办单位对该批茶叶享有所有权。从原告与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和云南省茶叶商会签订的《委托合同》来看,双方仅约定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对通过诉讼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和云南省茶叶商会,从以上约定可以看出合同双方并没有对茶叶的所有权进行转让,即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和云南省茶叶商会仍然对该批茶叶享有所有权,其并没有将该批茶叶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本案所涉的80盒精品茶王茶享有所有权,其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茶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云南云茶九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云南云茶九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有权根据财产所有权人的委托,向被上诉人追索由其代为保管的财产。一审判决认定由于保管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上诉人,上诉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财产是错误的。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当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或妨碍时,财产所有权人既可以自行主张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追索、排除妨碍等请求权,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财产所有权和排除不法侵害权利都是完全可以分离的。云南省茶叶商会、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下称两会)作为保管物即80盒精品装茶王茶的财产所有权人,基于被上诉人拒不按其承诺返还保管物的事实,委托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上诉人追索由其代为保管的财产,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无视上诉人已接受财产所有权人委托代为追索保管物的事实,仍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本案所涉80盒精品装茶王茶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茶叶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二、两会与上诉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追索由其代为保管的财产。1、两会与上诉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即两会)委托乙方(即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向被上诉人追索组委会的80盒精品装茶王茶,并特别授权乙方办理与此有关的一切诉讼事务(含提起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及提出上诉)。可见上诉人在本案中,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向被上诉人追索80盒精品装茶王茶,是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委托合同的约定,应受法律保护。2、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两会与上诉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即上诉人)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甲方(即两会)。《委托合同》的这一约定,符合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一委托的法律特征。3、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受两会委托,向其追索保管物是知悉的,被上诉人对此亦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实或反驳上诉人的委托行为没有事实根据或违法。被上诉人至今仍不返还其保管的80盒精品装茶王茶没有事实根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由被上诉人保管的80盒精品装茶王茶,如被上诉人不能返还则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元);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郭某某答辩称:一、上诉人认为茶叶是其所有,不正确。我方有证据证实茶叶是六家茶王企业的,80盒茶叶属于六家茶王企业和组委会共同所有。组委会不是指上诉人所述的“两会”。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关于举办“首届中国云南普洱茶王暨精品全国巡展大型活动”的报告)可以看出,只是一个报告,并无批复,且云南普洱茶协会的公章已于2006年11月份变更为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因此报告中在2006年12月份仍用无效的公章,这是在弄虚作假。从上诉人提交的活动执行方案及活动宣传册的内容看,组委会执委中没有上诉人的名字,上诉人只是组委会成员,其只是承办单位。二、由于不是上诉人的财产,上诉人没有权利向第三人追索,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我方保管了这个财产。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诉辩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80盒精品茶王茶的所有权属谁所有;上诉人云南云茶九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上诉人郭某某是否应当将80盒精品茶王茶返还给上诉人。

二审经审理确认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80盒精品装茶王茶的所有权问题。经审查,该部分茶叶,系案外人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云南省茶叶商会(即两会)作为主办单位成立的组委会所有,并由组委会在活动期间用于巡展所使用,因组委会仅仅系临时机构,其相关权利义务均由两会承担,因此在组委会巡展结束后,相关的财产权益随即转由两会实际享有,即本案争议的80盒精品装茶王茶的所有权即由两会所有。被上诉人郭某某认为该批茶叶系组委会及六家茶商共同所有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云南云茶九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经审查,上诉人与两会于2008年1月5日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两会委托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向被上诉人郭某某追索组委会的80盒精品装茶王茶。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上诉人有权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是该批茶叶的所有权人,无权向第三人追索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上诉人郭某某是否应当将80盒精品茶王茶返还给上诉人的问题。经审查,该批茶叶在巡展期间,由被上诉人委托案外人郭某男负责接收保管,被上诉人承诺,如有损失,负责赔偿。从郭某男签字注明的内容看,已实际收到了80套普洱茶王,即本案争议的80盒精品茶王茶。再从被上诉人在2007年5月11日的告知函签注的内容看,被上诉人明确其同意办理返还手续。因此,被上诉人仅仅是该批茶叶的保管人,其并不享有该批茶叶的所有权。另外,从两会委托上诉人追索该批茶叶的行为看,被上诉人已无据再继续持有该批茶叶,其理应予以返还。与此同时,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返还了该批茶叶后,即完成了其所承载的物之返还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虽不享有本案争议茶叶的所有权,但其按照两会的委托合同,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上诉人应将其保管的80盒精品茶王茶返还给上诉人,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x元已超出了其一审的诉讼主张,故对其增加的主张,本院不作处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云南云茶九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由其保管的80盒精品装茶王茶。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由被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杨章亮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余锋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吴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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