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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11号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原告陈某诉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新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权雁、代理审判员刘宏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已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宝鸡市万邦书店发现被告出版的《飞跃阅读初中英语周周测初三(九年级下)》一书中,抄袭了原告四篇教辅练习。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经济上造成损失,也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良好秩序,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惩治肆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英语周报(初三版)》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交通食宿费等各项合理开支170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陈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宝鸡市万邦书城购书发票。2、被告出版的《飞跃阅读初中英语周周测初三(九年级下)》。3、《初二英语趣味阅读理解120篇》。4、《初三英语综合训练(98年中学生英语增刊)》。5、《初中英语题典大全》。6、中学生英语杂志社及《初中英语题典大全》主编吴继文证明。7、《中学英语园地初中版1995-4》。7、部分票据。证明被告出版的《飞跃阅读初中英语周周测初三(九年级下)》中的第61页B篇等四篇教辅练习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及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出庭应诉。

以上证据经核查,本院对该7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陈某系《初二英语趣味阅读理解120篇》中的《(略)》、《初三英语综合训练(98年中学生英语增刊)》中的《(略)!》、《初中英语题典大全》中的《(略)》、《中学英语园地初中版1995-4》中的《(略)’(略)》等四篇教辅练习的原作者。

经对比被告出版的《飞跃阅读初中英语周周测初三(九年级下)》中第61页B篇、第72页B篇的教辅练习与《(略)》和《(略)!》的教辅练习完全一致。第81页A篇教辅练习与《(略)》教辅练习中的两个练习一致。第189页B篇教辅练习与《(略)’(略)》教辅练习中的一个练习一致。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出版的《飞跃阅读初中英语周周测初三(九年级下)》使用了上述四篇教辅练习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的调查取证、交通食宿费等各项合理开支为170元。

本院认为,公民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出版的《飞跃阅读初中英语周周测初三(九年级下)》中第61页B篇等四篇教辅练习中,其练习题或完全照抄,或对练习题部分使用,测试点及答案与原告的《(略)》等四篇教辅练习完全一致,只是部分篇目对练习作了一些改动。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允许在其出版物《飞跃阅读初中英语周周测初三(九年级下)》中使用了原告陈某《(略)》等四篇教辅练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陈某的著作权,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飞跃阅读初中英语周周测初三(九年级下)》一书没有标明印数,无法查清被告的获利情况,对侵权赔偿数额,本院将考虑到本案侵权情节、正常稿酬标准的合理倍数及相关规定对侵权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对原告陈某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图书;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陈某著作权的《飞跃阅读初中英语周周测初三(九年级下)》一书)。

二、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英语周报(初三版)》上刊载致歉声明,向原告陈某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不履行,经原告申请,本院将公开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1,910元;

四、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赔偿原告陈某调查取证、交通食宿费等各项合理开支170元。

以上三、四条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民

审判员韩权雁

代理审判员刘宏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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