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兴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杨某某,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容芬,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兴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三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昆明市兴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3日之前将人民币x元支付至被上诉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的帐户。
二、上诉人昆明市兴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底之前,2008年3月底之前分别将人民币x元支付至被上诉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的帐户(二次共计人民币x元)。
三、上诉人昆明市兴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底之前,2008年5月底之前分别将人民币x元支付至被上诉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的帐户(二次共计人民币x元)。
四、一审诉讼费人民币8088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人民币6878.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39.03元,由上诉人昆明市兴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五、上诉人昆明市兴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如有违反本调解书之规定,双方同意按照(2007)五法民三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货款、运费及逾期违约金合计x.65元立即执行,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上诉人昆明市兴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附:被上诉人开户行是工行江川支行,帐号:x。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兆龙
审判员付锡勇
代理审判员冯辉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查静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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