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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诉廖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4042号

原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辉煌时代大厦西座7-X层。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聂磊,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饶某某,男,汉族,北京亚太全友新技术开发中心销售,住(略)。

原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与被告廖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聂磊,被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担保中心诉称,廖某某为购买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吉利家园第一幢X层X号房屋,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上地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我方与廖某某、上地支行三方于2006年10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上地支行向廖某某提供个人住房贷款64万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06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5日,贷款年利率5.814%,廖某某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我方对廖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贷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止。借款合同签订后,上地支行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但廖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时偿还贷款,自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连续5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欠款合计x.84元(包括逾期本金7013.11元,利息x.24元,罚息512.49元)。上地支行2008年6月30日向担保中心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我方于2008年6月30日代廖某某向上地支行偿还了上述款项,上地支行给我方出具了代偿证明。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廖某某偿还我方代偿的借款本金7013.11元,利息x.24元,罚息512.49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代偿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廖某某承认担保中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廖某某承认担保中心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廖某某偿还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借款本金七千零一十三元一角一分、利息一万七千零六十一元二角四分、罚息五百一十二元四角九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廖某某赔偿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上款判决金额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七元,由廖某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四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贾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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