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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沣印刷有限公司与睿视九天(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2153号

原告北京乾沣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涛,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来明,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视九天(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

原告北京乾沣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沣公司)与睿视九天(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视九天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有光担任审判长,法官鲁曼、周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睿视九天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乾沣公司诉称:乾沣公司与睿视九天公司建立印刷承揽合同关系,约定由乾沣公司负责《音乐之声》的印刷工作,睿视九天公司收货后付清印刷费。合同签订后,乾沣公司依约履行,睿视九天公司尚欠印刷费x元未付。现乾沣公司诉到法院,要求睿视九天公司给付印刷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睿视九天公司既未做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乾沣公司与睿视九天公司建立印刷承揽合同关系,由乾沣公司承揽睿视九天公司的印刷工作,睿视九天公司支付印刷费用。睿视九天公司向乾沣公司出具2份询证函,证明截止2007年7月31日,睿视九天公司欠乾沣公司印刷费合计x元。睿视九天公司至今尚有x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乾沣公司提交的询证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乾沣公司与睿视九天公司的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乾沣公司依约履行了印刷义务,睿视九天公司应当支付印刷费用。乾沣公司提交的询证函能够证明睿视九天公司的欠款金额,乾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睿视九天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睿视九天(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乾沣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十八万八千六百二十七元。

如果睿视九天(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七十二元、公告费二百元,由被告睿视九天(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鲁曼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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