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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城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文海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香海会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8266号

原告北京城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鸿斌,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北京城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达文海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3-2A。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女,北京达文海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第三人北京香海会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男,北京香海会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女,北京香海会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城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网公司)与被告北京达文海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文物业公司)、第三人北京香海会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海会展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城市网公司诉称,2002年6月28日,城市网公司同香海会展公司签订合同,城市网公司成为北京科技会展中心三期电信业务布线系统的投资人,并且依法获得该物业范围内电信网络及固定电话相关业务独家经营权。签约后,城市网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投资80余万元,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2003年5月8日,城市网公司、香海会展公司、达文物业公司签订了关于数码大厦三期中心机房工作协调三方备忘录,确认了城市网公司对上述系统的产权及经营权及各方的权利义务。2003年7月2日,三方又签订关于数码大厦三期电话及宽带相关事宜的备忘录。上述合同签订后,城市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达文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至今不向城市网公司支付宽带资源月使用费并配合城市网公司的各项工作,导致城市网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城市网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城市网公司享有全部北京科技会展中心三期中心机房独家使用权,及在该项目范围内电信网络及数据业务的独家运营权;2、达文物业公司向城市网公司移交北京科技会展中心三期中心机房及各个楼层弱电交接间全套钥匙;3、达文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及宽带使用费x元及违约金x元。

被告达文物业公司辩称,达文物业公司是北京科技会展中心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有独家经营权的授权资质,城市网公司应向开发商即香海会展公司主张独家经营权。对于机房钥匙,在2003年签订合同时就已交给城市网公司了,且机房现在一直是由其占有。对于服务费及宽带使用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经审查,2002年6月28日,香海会展公司与城市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北京科技会展中心三期电信业务布线系统协议书,约定北京科技会展中心三期电信业务布线系统的全部投资建设由城市网公司承担,城市网公司投资建设的光缆、电缆、传输设备及布线系统及未来开展宽带业务所需的设备、智能化管理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产权归城市网公司,香海会展公司无法提供符合工程标准的电信中心机房、交接间、安装子系统和水平子系统所需的安装位置和相应布线所需的楼内管道。

2003年5月8日,城市网公司、香海会展公司、达文物业公司签订了数码大厦三期中心机房工作协调备忘录,约定依据2002年6月28日协议,城市网公司具有对中心机房的独家使用权及网络与电话配线系统的产权,中心机房由城市网公司全权管理。机房全套钥匙自即日起由物业移交给城市网公司,城市网公司允许北京电信及铁通公司进入三期开展语音业务,并同意指定北京润科通达公司为铁通公司开展语音业务独家代理商。依据香海会展公司与城市网公司签订的协议,城市网公司拥有数码大厦三期网络及数据业务的独家运营权,城市网公司负责制定宽带网租用收费办法。

同年12月16日,城市网公司与达文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城市网公司为数码大厦银座48套包租公寓和A座三层会议室长期2M共享不限时开通。有效期3年,每年服务费x元。

诉讼中,经本院对法律关系释明后,城市网公司坚持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据城市网公司所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其系依据与香海会展公司签订的布线系统协议书及双方依据该协议与达文物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要求确认其对布线系统中心机房的独家使用及运营权并向其移交中心机房、各个楼层交接间的全套钥匙;其系依据与达文物业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向达文物业公司主张服务费及宽带使用费。据此,城市网公司上述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主体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且达文物业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将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经本院释明后,城市网公司亦未就其请求事项作出选择,故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城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二十二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北京城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

人民陪审员刘民

人民陪审员桂成玉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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