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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劳动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住所地某市。

负责人何某,该厂厂长。

周某君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以下简称吴泾热电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16日,周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申请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二)、(三)、(四)、(六)、(九)项之规定,要求法院宣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其与吴泾热电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返还人民币养老金帐户内的余额人民币45,269.30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00万元并返还侵权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21,870.90元。

被申请人吴泾热电厂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周某要求法院宣布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返还其养老金帐户内的资金,不属于本案劳动合同纠纷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周某与吴泾热电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现周某要求撤销该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周某要求吴泾热电厂支付赔偿金、医疗费用等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周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一萌

审判员王晓娟

代理审判员张玮

书记员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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