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莲花池西里市政设施筹建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馨佳园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主任。
被告北京广德天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住(略)。
原告北京市莲花池西里市政设施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莲花池筹建办公室)与被告北京广德天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天源公司)、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莲花池筹建办公室诉称:被告王某某系被告法定代表人。2004年7月,被告收取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石材预付款20万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也未向一建公司供应石材。后一建公司承建工程因故取消,一建公司于2007年10月委托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弘晨律师事务所)向二被告追索石材预付款。经协商,二被告同意向一建公司退还石材预付款、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26万元。被告广德天源公司向弘晨律师事务所开具了26万元的转帐支票,但在承兑时遭银行退票。2008年7月7日,莲花池筹建办公室与一建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建公司将上述石材预付款债权全部给原告。此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为此,莲花池筹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广德天源公司、王某某返还石材预付款,并赔偿利息、律师费等损失共计26万元。
本院认为:莲花池筹建办公室起诉的广德天源公司及王某某下落不明,莲花池筹建办公室不能提供他们的确切地址,故本院对莲花池筹建办公室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莲花池西里市政设施筹建办公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建平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温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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