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现北京路X号外贸大楼附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彦梅,该公司职员。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某勇,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住所地:福海乡X村。
法定代表人夏某,主任。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马思远,该信用社信贷员。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吴德兴,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地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官渡区X乡X村。
负责人卢某,小组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玉祥,该合作社书记。
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蓝山数码公寓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陶国亮、杨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卢某地村股份合作社、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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