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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卢某地村股份合作社、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一初字第64号

原告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现北京路X号外贸大楼附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彦梅,该公司职员。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某勇,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住所地:福海乡X村。

法定代表人夏某,主任。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马思远,该信用社信贷员。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吴德兴,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地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官渡区X乡X村。

负责人卢某,小组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玉祥,该合作社书记。

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蓝山数码公寓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陶国亮、杨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卢某地村股份合作社、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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