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2-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一终字第29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化名李飞,女,一九七四年八月六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X镇X村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0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田伟峰,山西省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桂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01)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指定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10月,被告人郭某因其男友陈波又与他人谈恋爱,便怀恨在心,遂产生杀人之恶念。2000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一把装璜刀及十余瓶安眠药。2000年10月27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将陈波骗至郭某买的住房内,并为陈波冲了一杯事先准备好的混有大量安眠药粉的咖啡,陈喝后不久便药力发作。被告人郭某见状,也喝了事先准备好的大量安眠药片,想与陈一块死。后因药力不足,郭某醒了过来。郭某陈也还未死,便手持刀、斧对陈猛刺、猛砍,致陈死亡,后郭某杀未遂。经法医鉴定,陈波生前系口服安定(达到中毒量)后处于无抵抗力状态,被他人用单刃扁平刺器刺入胸、腹腔,造成肺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引起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后又被他人用单刃扁平刺器或其他锐器刺切或砍击尸表多处,造成数十处死后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晋城市X区分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0年10月30日下午,北街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后巷商品楼X号楼后发现一女青年,身上多处刀伤,该女自称是自己是从楼上跳下来的。同年11月2日上午派员进入郭某房间后,发现陈波已死亡在房间南卧室。

2、彭涛的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10月27日在晋城市文化局北面(新世纪对面),陈波被一个女的叫走。另证明其和陈波恋爱半个月。

3、李秀兰的询问笔录。证明她楼上的住户男的戴近视眼镜,女的于2000年10月30日或31日跳楼,身上有很多伤。并证明此二人多次半夜三更吵打。

4、郭某先的询问笔录。证明在她家楼旁看到有套西服及秋衣,后被一个捡破烂的胖老太捡走(时间是2000年10月29日)。当再次碰到该老太时,向她要出三件现交公安局。

5、提取证明。在郭某先处提取浅蓝色秋裤、土黄色羊毛裤、深蓝色细条纹衬衣各一件。

6、王永生的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10月份曾给晋城市X巷一栋X单元的403装修过,男的戴眼镜,女的自己说是陵川人。26日晚,女的安排让其27日停工,后来听说戴眼镜的男的死在这个家了。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一把斧子、一把装璜刀和两把水果刀及六个空药瓶,一份遗书和一个棕色皮本以及一个女式皮包及相关照片。

8、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9、法医《毒物分析报告》。送检的陈波之肝脏、血液、尿及胃内溶物中均检出安定药物,其血中安定含量0.76mg/(略)。

10、《物证检验报告》。提取七样检材,依次是①死者所躺地上血迹;②太空被上血迹;③床单上血迹;④斧头;⑤⑥单刃扁平刺器两把;⑦装璜刀。1至X号检出为A型人血,与陈波血型相同;X号检材装璜刀检出O型人血,与郭某血型相同。

11、《损伤检验报告》结论。郭某的双手腕部、腹部的锐器伤为自切伤或自刺伤。身体左侧的多发性骨折为高坠后形成。

12、当庭出示书证一份遗书、一个棕色本。证明郭某系自杀的原因,同时反映出郭某得不到陈波,她宁愿毁了他,即和陈一块死。

13、当庭出示物证两把水果刀、一把装璜刀、一把斧头,经郭某辨认后,确认是其作案时所用。

14、郭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桂花丧葬费3000元、停尸费、运尸费1200元、交通费928元、死亡补偿费(略)元,共计人民币(略)元整。

上诉人郭某上诉称,上诉人是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对被害人施行残忍手段的;量刑重。

上诉人郭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郭某因男友陈波又与她人谈恋爱而怀恨在心。于2000年10月27日将被害人陈波骗至郭某买的住房内。先让陈饮混有大量安眠药粉的咖啡,致使陈昏迷后,又持刀、斧对陈猛刺、猛砍,致陈死亡。后上诉人郭某自杀未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上诉人郭某的供述、陈桂花的控诉材料、彭涛的证词及一审当庭出示的郭某10月26日写的遗书,证实郭某杀死陈波的动机是明显的。上诉人郭某与被害人陈波自97年相识后,关系密切,陈波母亲陈桂花发现郭某是歌厅小姐,且是农村户口,比陈波大三岁即不愿让陈波与郭某持恋爱关系,但双方仍交往频繁。2000年10月(发案前半个月)陈波与彭涛建立恋爱关系,并准备和彭结婚,上诉人郭某知道后,很生气,为此二人还吵过几架。2000年10月27日当郭某看到陈波与其对象彭涛亲密样子就更加气愤,认为若陈波和那个女的结婚,她自己活着也没有意义了,即产生杀害陈波之恶念。

2、上诉人郭某的供述及现场提取的刀、斧、安眠药瓶等证实郭某是在作案前即精心策划,认真准备的。她告诉装璜工人27日不要来装璜,写了遗书,购置了杀人用的三把刀及安眠药,意在先用安眠药将陈放倒而后再用刀刺、砍杀等。

3、上诉人郭某的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郭某手段残忍。作案中,郭某首先哄骗陈波喝掺有大量安定药片的咖啡,使陈波昏迷不醒,处于无抵抗状态;为防止陈波醒来跑掉,郭某陈的外衣全部脱光,并扔于楼下;为将陈波置于死地,被告人郭某便手持刀、斧对陈猛刺、猛砍,致颈部、背部、腹部、四肢50余处刀伤,其中刺器刺入胸腹腔造成左肺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引起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波死亡后,又被郭某用单刃扁平刺器刺切或砍击尸表多处,造成体表数十处死后伤。

4、上诉人郭某的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郭某有割腕、跳楼自杀的事实。

上诉人郭某上诉称,自己杀害陈波是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经查,郭某因对陈波与他人谈恋爱,十分不满,遂产生杀死陈波、自己也不活的想法。为达其目的,预先购置了安定药片、刀具等作案工具,并停止作案当日的装璜工作。作案时,首先用安定药片使陈波昏迷,又用刀斧在陈身上猛砍猛刺致陈身上有刀伤50余处,其供称为防止陈波服安定药片清醒后跑掉,又把陈波的西装、秋裤、衬衣等衣服脱掉扔于楼下。综上事实,不难看出作案前郭某有预谋、有准备,作案时有明确思维且完全按照事先计划实施。该条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因被害人陈波与她人谈恋爱,便怀恨在心而蓄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极其残忍,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郭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肖献群

审判员王桂萍

代理审判员李国强

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韩广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